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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的技术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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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地下工程篇)》的通知

建质[2011]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1年02月12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我部组织制订了《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地下工程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制度的落实。

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 (地下工程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国新建、改建、扩建地下工程初步设计阶段的抗震设防专项论证(以下简称专项论证)工作,根据《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制定本技术要点。

第二条 本技术要点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下列地下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0m2的城市轨道交通地下车站工程;

(二)处于可能液化或产生震陷、岩石与土变化分界、地质灾害可能波及等抗震不利地层的城市轨道交通地下车站和区间工程;

(三)临近活动断裂带的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

(四)紧邻或穿越《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规定的特殊、重点设防类建筑工程,且其破坏可能影响周边建筑工程正常使用的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

(五)地震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

(六)符合上述规模和条件的市政地下停车场、市政隧道和共同沟等其

他地下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按本技术要点组织专项论证时,应至少有3名国家或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专家库相关专业的成员参加,专项论证的专家数量不宜少于5名。

第四条 依据本技术要点论证后,应达到以下抗震设防目标:

(一)当遭受低于本工程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市政地下工程不损坏,对周围环境和市政设施正常运营无影响;

(二)当遭受相当于本工程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市政地下工程不损坏或仅需对非重要结构部位进行一般修理,对周围环境影响轻微,不影响市政设施正常运营;

(三)当遭受高于本工程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高于设防烈度1度)影响时,市政地下工程主要结构支撑体系不发生严重破坏且便于修复,无重大人员伤亡,对周围环境不产生严重影响,修复后市政设施可正常运营。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对本要点做出必要的补充规定,但抗震设防目标不得低于

第四条规定。

第二章 专项论证的技术资料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组织专项论证时,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并提前至少3天送交参加论证的专家: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见附录)及相应的规划依据;

(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仅限已实施可行性研究的项目)及有关审批、核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仅限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

(四)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五)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含结构计算书);

(六)当参考使用国内外有关设计标准、工程实例、震害资料、计算机程序及采用模型试验成果时,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说明;

(七)必要时应提交其他专项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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