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未能被聘任的人员。下列情况应属落聘:
(1)因单位技术等级岗位等条件限制而未能被聘任的。 (2)在第一轮竞争中落聘而又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第四部分:岗位考核、奖罚办法
一、岗位聘任后,实行严格的聘约管理。学校每学期对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进行过程考核,围绕德、能、勤、绩四方面展开,主要考评其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在此基础上进行学年度考核和聘期结束考核,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二、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学期、学年和任期考核结果均是学校决定是否对其续聘、高聘、低聘、待聘、解聘等的重要依据。考核合格以上,享受相应的岗位待遇;考核优秀,优先推荐为各类先进候选人;考核不合格,原则上作低聘、待聘、解聘等处理。奖罚细则另行制定。
三、对已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职务、技术等级任职资格,因本校无该职系岗位而未获聘任的人员,可作待聘处理,学校可视实际情况安排适当工作,并鼓励其流动。待聘人员应服从分工,积极工作,待岗位许可或有合适机遇时,再行竞聘。
四、技术工人聘任实行继续教育证书制度。继续教育是技术工人聘任、升级考核、兑现工资的重要依据。技术工人被聘任到新技术岗位等级后,必须要取得人事部门颁发的技术工人继续教育证书方可兑现相应岗位等级工资。
五、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有权辞退其所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 ⑴组织决定工作调动的;
⑵工作任务、科研任务等变动的; ⑶学校关、停、并、转的;
⑷与学校签订的全员聘用合同被终止或解除的。
六、在聘任期内,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解除其所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
⑴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⑵连续两年未完成聘期内年度目标工作任务的;
⑶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与重大经济损失的; ⑷师德较差,给单位造成重大影响的; ⑸违法违纪的。
七、在聘任期内,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解除其所担任的工人技术岗位:
⑴在聘期内自动离职或被辞退、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⑵技术工人与单位签订的全员聘任合同被终止或解除的。 ⑶组织决定其工作调动或人员性质发生变化的。
⑷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⑸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者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五部分:岗位聘任办法和程序
在教育局、人事局批准的设岗方案限额内,按照德才兼备、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各系列、层次的专业技术职务、技术工人岗位等级聘任。具体程序如下:
1、建立聘评(考)分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史益大,副组长:狄东涛、蒋进福、王恬忠、李万松,成员:潘福娟、唐银芳、王云清、夏小龙、卢振坤、潘敏。
2、公布聘任岗位和任职条件,明确考评办法和程序。
3、申报与考评。对经审核符合任职条件的竞聘人员的一般性考评程序为:申请报名、个人述职、业绩考核、群众测评、领导小组综合评议。其中,申请报名、业绩考核、群众测评、领导小组综合评议为必备程序(结合学期考核、学年度考核)。对于低职高聘人员,必须进行公开述职;对于竞争激烈的岗位可进行个人述职、专业测试等程序。聘任按照业绩考核为主的原则,优选出最佳任职对象。
4、公布竞聘结果。 5、上报教育局审批。
6、办理聘任手续。竞聘结果最终确定后,由学校法人代表与聘用人签订聘约,并填报相关材料,经市职称办审批后方为有效。
第六部分:附 则
一、本实施意见报教育局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未尽事宜按上级部门相关文件精神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三、本办法解释权属校长室。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