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变更或解除协议 1. 2. 3.
双方协商同意;
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义务不能履行;
一方违反协议, 致使本协议没有必要继续履行时, 双方有权通知违约
方解除协议。
第四条 双方就协议的解释、履行等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谅的 原则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上海市仲栽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栽程序 进行仲栽。仲栽栽决是终局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七条本
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本协议的未
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八份
,双方各持四份,具有同等效力。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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