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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缴之税前扣除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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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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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文件国税函[2008]264号国税函[2008]86号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国税函【2009】3号税前扣除国税函[2008]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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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扣除的衔接新法条例40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集体但尚未实际使用的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改变用途的,应条增应纳税所得额。?

税前扣除国税函[2008]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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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处理?

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在税前扣除,但每年扣除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投资收益,超过部分可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连续5年仍不能扣除完的,可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税前扣除国税函[2008]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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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管理费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服务价格,作为正常劳务费税务处理。未按独立交易原则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即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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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业务问答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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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008年集团公司收取下属公司的管理费,应如何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因此,集团公司向下属公司提取管理费,下属公司税前扣除的做法在新税法下已停止执行。在新税法下,集团公司与下属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收付费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执行。?原做法,市局每年对收取下属子公司管理费的集团企业进行审批,经审批列入市局核准名单内的集团企业,其收取的下属子公司管理费可在税前扣除,在新法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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