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一、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概述
(一)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为了满足他方利益所应实施的行为限度,是法律加于当事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拘束,通常与权利相对应。 1、根据义务的来源:法定义务&约定义务
法定义务:由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性。如成年子女赡养年老父母的义务,不得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的义务等。
约定义务: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根据双方订立的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义务。如买卖合同中的卖方按约定负有交货的义务,而买方按约定有支付货款的义务。 2、积极义务&消极义务
积极义务(作为义务):以义务人须为一定行为(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交付财物的义务。
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要求义务人不作为的义务,如不得妨碍财产所有人行使所有权、不得侵犯他人人身权等。 3、对世义务&对人义务
4、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随附义务
主给付义务:合同关系中所固有、必备的、自始确定的,并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交付标的物、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
从给付义务: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的义务。
随附义务:合同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照顾义务、通知义务、协助义务等。
△举例:张三把车卖给李四,张三把车交付给李四并移转其所有权,是张三的主给付义务;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或者保险合同等文件给李四,是张三的从给付义务;告知李四该车存在的安全隐患,是张三的附随义务。 5、真正义务&不真正义务
真正义务:有相对人的义务,即义务主体和权利主体是利益相互冲突的两个人。合同上的义务基本上都是真正义务 不真正义务:合同相对人不得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人违反亦不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而仅使负担此义务者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后果的义务,理论上也称间接义务。
(二)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界定民事义务和认定违反义务的事实,通常是确定民事责任的前提。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1、当事人人约定:违约责任;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等
2、特点:它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承担的不利后果。它在本质上既是对国家的一种责任,也是对当事人的一种赔偿或补偿责任。它具有强制性和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它主要是财产责任。
二、民事责任的种类
(一)依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进行的划分: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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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责任:侵害他人权利所应承担的一种具有经济上给付内容的法律后果,例如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2、非财产责任:不具有财产内容的责任,例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二)依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的多寡为标准进行的划分: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1、单独责任:由一个民事主体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多数责任属于单独责任。
2、共同责任: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并且都有过错,从而共同对损害的发生承担的责任,如加害人为两个以上的人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
(三)依承担民事责任的共同责任人之间的关系进行的划分: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1、按份责任: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责任 2、连带责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连带地向权利人承担责任
△按份责任案例:甲乙两人把丙打伤了,法院判决一共赔10万,甲赔70%,乙赔30%,按份责任,则丙只能分别要求甲乙承担7万和3万;
△连带责任案例:甲、乙合伙开了一个丙商店,对于丙商店的债务,债权人即可以向甲要求清偿全部债务,也可以向乙要求清偿全部债务。
3、不真正连带责任: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甲委托乙保管一台彩电.乙在保管期间借给丙使用,丙使用时不小心摔毁,这样,乙对甲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与丙对甲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即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
(四)依民事责任的产生原因进行的划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
1、侵权责任: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2、违约责任: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合同没有生效 是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侵权责任
(五)依民事责任的归责方法进行的划分: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
1、过错责任:在一方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责任(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对过错的认定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受害人只需要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无须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情况进行证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害人要想免除其责任,则需要证明自己主观上无过错
2、无过错责任: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以及行为人的活动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是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让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公平责任: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以及其他状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的一种责任形式。
三、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减轻或者免除行为人责任的理由,也称抗辩事由
具备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的,行为人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仅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以下为我国 《民法总则》规定的几种主要的免责事由:
(一)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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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自卫行为。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三)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保护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损害的行为。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四)自愿救助行为
对身处紧迫危难或遭受不法侵害的他人施以援救或保护的 “见义勇为”行为,为我国道德所提倡,也为法律所保护。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侵害英烈人格等权利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要件:
1、侵害了英雄烈士等的利益。
2、侵害了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四项人格利益。 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竞合: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请求权产生,并使这些权利之间发生并存、冲突的现象 民事责任竞合:同一事实符合数个责任的构成要件,同时产生数个责任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既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害人可以选择主张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六、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分类:
1、救济性的责任方式:以救济受害人为目的的侵权责任方式(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预防性的责任方式:以预防损害的实际发生为目的的民事责任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3、惩罚性的责任方式:以惩罚侵权人为目的的民事责任方式(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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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七、民事责任的优先适用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同一行为而产生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时,行为人的财产应当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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