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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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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交监〔2011〕183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交通 建设 招标投标 监督 办法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公开

抄送:驻交通运输部监察局,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本厅领导,厅机关各处室。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1年4月22日印发

附件:湖南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实施办法(试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湖南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按照“分级管理、分类监督”的原则,在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接受上级检查指导的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管理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必须依法招标的所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业检查指导。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所管辖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主体。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是省管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主体,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相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湖南省监察厅驻省交通运输厅监察室和省交通运输厅基本建设处代表省交通运输厅具体履行行政监督职能。

市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及所辖乡(镇)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三章 评标(审)前的行政监督

第六条 监督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经同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编制的招标项目各标段合理定价的工程量清单,经相关交通造价部门审核,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连同招标文件报同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备案后,方可作为招标文件的合理定价清单。

第七条 监督招标人是否在规定时间、指定媒介、按规定内容发布招标公告和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第八条 监督投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内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

第四章 评标(审)和定标的行政监督

第九条 监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活动是否严格执行《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实施办法(试行)》(湘交基建〔2011〕66号)及配套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十条 监督招标人按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专家库,依法依规随机抽取评标(审)专家。

第十一条 监督招标人按照保密原则选择评标地点和依法组织评标(审)活动,保证评标(审)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应严格维护和执行评标(审)工作纪律,在评标(审)工作开始之前,向所有参与评标(审)人员宣布评标(审)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参与并监督评标(审)专家、工作人员签订评标(审)工作承诺书。

第十三条 监督专家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评标(审)。对评标(审)委员会出具的评标(审)报告及推荐的合格有效资格预审申请人或中标候选人,现场监督人员应当场签字确认。当所有资格预审申请人或投标人均不符合条件时,监督招标人另行组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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