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荐绿色能源县的通知
国能新能[ 2009]343号
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农业厅: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促进农村能源发展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国家能源局决定组织实施绿色能源县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绿色能源县是指在县域能源开发利用中,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量达到较高比重,能源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生活能源基本实现清洁化和优质化,并通过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资源,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
绿色能源县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多能互补、清洁高效、规模开发、注重实效的原则,积极开发利用各种可再生能源资源,在局部区域形成可再生能源和其他清洁能源起主导作用的能源开发利用格局;按照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要求,建立清洁高效和服务规范的农村现代化能源基础设施,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县域经济的科学发展。
二、基本条件
绿色能源县建设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可再生能源资源。经全面调查和评价分析,确认当地具有丰富的水能、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资源,具有大规模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资源优势。
(二)具有较好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基础。在国家支持的农村户用沼气建设、小水电代燃料、农村水电电气化县建设中处于先进水平,在具备水能、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适宜资源条件的地区,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开发利用或已制订了开发规划。
(三)农村能源管理和服务体系较好。具有较为健全的县、乡、村三级农村能源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当地有具备一定专业化水平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和工程企业,有能力承担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技术服务。
三、基本要求
绿色能源县建设要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具有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能源发展意识,高度重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将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区域能源发展的战略重点。
(二)积极建设农村高效清洁能源体系。高度重视农村能源发展,大力发展农村电力、生物质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减少传统方式利用的生物质能比重,显著提高农村生活用能中的清洁能源比重。
(三)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减少生活能源对薪柴的依赖,巩固和保护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等生态建设成果,基本消除农作物秸秆焚烧污染,对畜禽养殖粪便进行清洁处理并合理利用。能源作物种植利用边际性土地,并且不破坏生态环境。
(四)与农村经济发展相结合。将发展可再生能源作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大力发展农林废弃生物质的能源利用、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发展能源作物,培育农村可再生能源产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五)积极开展节能减排工作。大力推广节能建筑和各种节能技术,政府机构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率先采用节能技术,在北方采暖地区的城镇实行高效方式供热,在小城镇和新农村示范项目建设中推广节能技术。
四、评价指标
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到2010年全国建成50个绿色能源示范县,《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到2020年绿色能源县达到500个。对绿色能源县按以下指标进行评价。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总量。全县可再生能源年开发利用量达到15万吨标准煤以上或户均1吨标准煤以上。包括小水电(单站容量5万千瓦以下)、风电、沼气及生物质气化和生物质发电、生物质成型燃料、生物液体燃料、太阳能发电、太阳能热利用和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
(二)农村清洁能源消费比例。现代技术利用可再生能源(小水电、沼气、生物质成型燃料、生物质气化、太阳能热利用、光伏发电、太阳房和太阳灶)在农村生活用能中的比重超过50%,80%以上农户的生活能源主要由清洁能源(现代技术利用可再生能源、电力、燃气)提供;传统方式利用的秸秆、薪柴、粪便等生物质能占农村生活能源的比重降低到20%以下。农村家用电器普及率和生活电气化达到较高水平。
(三)能源与环境协调发展。在适宜发展户用沼气的地区,70%的养殖户的动物粪便作为沼气原料进行了利用。大型畜禽养殖场(年出栏5000头猪单位以上)均建设了沼气工程,80%的中小型畜禽养殖场建设了沼气工程。农村社区和人口集中的村庄建设了生活污水净化池示范工程,或者已经送行了推广。农作物秸秆得到合理利用,不存在大面积焚烧秸秆的现象。农村能源开发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协调。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环境保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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