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但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履约担保金额或低价风险担保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担保期限超过18个月的,经招标人同意,可采取分段返还方式。分段返还间隔周期不低于12个月,且每次返还金额不超过担保总金额的一半,具体返还方式及间隔周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七条 招投标中心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同时书面告知中标人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的缴纳金额和缴纳程序。
第八条 中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前但最迟不超过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招标文件约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或低价风险担保。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前对中标人提交的履约担保或低价风险担保进行审查,中标人未提交担保或者所提交担保不符合招标文件约定的,招标人应当拒绝签订合同,并将拒绝签订合同的原因书面告知市招管办督查处。
市招管办督查处应当在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合肥市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及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与披露管理办法(试行)》对不按规定提交担保的单位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并予以披露。
第十条 招标人及中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及履约担保或低价风险担保报市招管办法规处备案,未能提交担保或担保不符合招标文件约定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以及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对建设过程中出现没收履约担保或低价风险担保情形的,应当及时没收。没收担保可以采用全额没收和部分没收的方式,具体没收额度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招标人没收担保的,应当报市招管办督查处备案。 市招管办督查处接到没收担保备案后,应当按照《合肥市招标投标违法案件联动管理办法》对不能够履行合同的单位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最迟在合同履行完毕竣工验收合格后的28日内全部返还履约担保或低价风险担保,担保采用银行保函方式,返还应当经招标人同意并报市招管办法规处备案。
第十三条 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采取银行保函方式的,出具保函的银行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接到申请担保完整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出具保函;
(二)在接到经招标人同意及市招管办法规处备案的返还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办理返还手续;
(三)在接到招标人索赔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凭保函向招标人支付保函所保证范围内的金额。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招管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
项治理工作的意见》
【信息时间:2009-10-21??阅读次数:
570】
???????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
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通知》(中发〔2008〕9号)的有关要求,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行为和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现就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治理工程建设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工程建设市场不断健全,监管体制日益完善,钱权交易、商业贿赂等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依然存在许多突出问题。一是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索贿受贿;二是一些部门违法违规决策上马项目和审批规划,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建筑容积率;三是一些招标人和投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四是一些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有的专家评标不公正;五是一些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规征地拆迁、损害群众利益、破坏生态环境、质量和安全责任不落实;六是一些地方违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乱上项目,存在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和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豆腐渣”工程。上述这些问题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妨碍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此,中央决定,用2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措施,加大治理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推动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开展,促进工程建设项目高效、安全、廉洁运行,保证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科学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二、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阶段性目标 (一)总体要求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扩大内需、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等任务,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为重点,以改革创新、科学务实的精神,坚持围绕中心、统筹协调,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主要任务
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进一步推进决策和规划管理工作公开透明,确保规划和项目审批依法实施;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行政行为、市场行为更加规范;进一步深化有关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建立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责任制,确保建设安全。 (三)阶段性目标
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活动依法透明运行,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建立健全,互联互通的诚信体系初步建立,法律法规制度比较完善,相关改革不断深化,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领导干部违法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行为受到严肃查处,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得到进一步遏制。 三、治理工作的重点和主要措施 (一)认真进行排查,找准突出问题
深入开展自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查找项目决策、城乡规划审批、项目核准、土地审批和出让、环境评价、勘察设计和工程招标投标、征地拆迁、物资采购、资金拨付和使用、施工监理、工程质量、工程建设实施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要紧密结合实际,认真开展自查,摸清存在问题的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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