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乙方未按期支付租金及其它费用,或任何一方逾期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应视为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按未付金额千分之一的比例支付滞纳金。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或其它款项超过30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无偿收回某某办公楼并不退还保证金,乙方同时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九章 其它
第三十七条 在租赁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双方可按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条 本合同用中文书就,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 上海张江生物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乙方: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签署日期: 签署地点:
单位房屋租赁简单版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租赁房屋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座落地址、面积:租赁房屋座落在街道(镇)路(社区、村)号,间,建筑面积约平方米。
第二条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年。
第三条租赁及其交纳期限,租赁房屋年租金为人民币元(大写:万千百拾元整),第一年租金于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付清,以后于每年月日前支付下一年度租金,先付后用。 第四条租赁房屋的用途:该房屋仅作使用。
第五条租赁房屋的装修及维修:合同期内,甲方应对涉及房屋安全的设施负责修缮,以保障乙方安全使用;乙方应妥善维护房屋设施,在装修、改善时不得擅自改变其结构,发拆除或改变墙体、门窗及房屋朝向,房屋内水、电布局,房屋外广告牌设立等;期间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或出借给第三人。
租赁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但乙方需在租赁期届满日前10天提出续租申请。 第七条各项费用的缴纳:
(一)水电费及押金:合同期内,水、电费由乙方自行缴纳(水表底数为度,电表底数为底,此度数以后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直至租赁期满);在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水电费押金人民币元(大写万千百拾元整),租赁期满无争议的,甲方凭水电费押金收据和水电费交讫证明将押金一次性无息返还乙方。 (二)房屋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万千百拾元整),租赁期满无争议的,甲方凭房屋履约保证金收据将保证金一次性无息返还乙方。
(三)维修费:租赁期间,由于乙方导致租赁房屋的质量或房屋的内部设施损毁,包括门窗、水电等,维修费由乙方负责。 (四)使用该房屋从事经营活动需办理的相关手续以及所产生的其它各类费用,包括申领证照、门前三包、申请安装电话、宽带、有线(数字)电视等,均由乙方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八条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未按约定交付租金达3个月以上,或所欠各项费用达万元以上;
2、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结构及用途的;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妥善维护房屋设施致使房屋或设施严重损坏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出租房屋转租、分租、转让或出借给第三人;
5、因政府建设需要或政策原因造成的; 6、乙方在出租房进行违法的。
如因出现上述第5种情形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的补偿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甲方迟延交付出租房屋3个月以上;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涉及房屋安全的维修责任,使乙方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房屋。
第九条租赁期满届满且乙方不再续租的,乙方应当自租赁满之日起5天内腾空房屋归还甲方。
任何一方依据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5天内退还已付剩余租金、水电费押金和履约保证金等款项;乙方应当自甲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5天内腾空房屋归还甲方。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逾期不超过30天的,自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租赁限首日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租金千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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