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普遍存在,加之法院的判案程序时常受到政府地方保护主义的左右,造成银行常常陷入“赢了官司赔了钱”的尴尬境地,而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大会经常拒银行于门外,随意将银行抵押认定为无效,致使银行不能优先受偿。要么人为增加破产企业债权,使破产企业债权清偿率极地甚至为零,或是胡乱套用计划内兼并、破产计划,强行变卖银行抵押财产,优先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和偿还企业非法集资款,使银行损失惨重。
(七)金融从业人员信用观念薄弱,金融信用文化建设有待加强。目前我国银行从业人员已达上百万,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多数同志受计划经济的影响至今未能消除,信用观念未能建立,不能正确认识维护信用对于个人乃至整个银行业的生存、发展的重要性。有的同志认为,银行与国家都姓“公”,合吃一口“大锅饭”,再说银行“有的是钱”,企业拖欠一点半点银行债务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有的同志谈信用则是叶公好龙,维护金融债权不能从自身做起,没有身体力行地贯彻铁帐本、铁算盘、铁规章的“三铁”精神;面对某些客户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听之任之,不以为然。培植良好的金融信用文化环境任重道远。 二、培植金融信用文化的对策建议
市场经济在根本上是信用经济。我国已成功加入世贸,企业要在国际贸易大市场占有一席之地或谋求更大发展,就必须“信用入世”,在国际贸易中恪守诚信原则。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入世后,中国金融业将在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上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竞争,如果没有良好的金融信用文化,面对外资银行的步步进逼,中资银行恐怕很难胜出。因此,政府、社会、企业和银行必须齐心协力,联手打造中国金融信用文化。
(一)发挥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逐步形成社会联动的金融信用环境维护体
系。良好的金融信用环境是成熟市场经济的基础和必备条件,它对于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国民经济健康运行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而对于一国金融信用环境的建设和维护而言,政府应从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1、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强化其市场主体的内在信用约束。政府应继续创造条件,配合国有企业加大改革力度,尽快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一方面,使企业树立“守信 光荣、背信可耻”的观念,强化约束激励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融资体制,抑制“投资饥渴症”。另一方面,从根本上提高企业的经营水平和赢利能力,从而提高企业的债务清偿能力。同时,应该看到,改制与破产都是市场经济中常有的现象,因为没有退出就没有发展。但是,针对目前许多企业利用假改制、假破产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国家应该进一步完善企业竞争的退出机制,完善改制与破产制度,在保证破产企业职工妥善安置和社会稳定的前下,确保破产企业的破产债权得到合理、合法的清偿,不能默许甚至鼓励侵吞银行信贷资金。
2、健全信用法制保障体系,切实维护债权人利益。一是要尽快完善立法,制定一套维护金融信用和整个社会信用方面的法律制度,在立法条件成熟之前,也应先出台相应的法规与部门规章。当务之急,是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强化违约责任追究,加大对背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使那些恶意违约、逃废赖债者受到严惩。二是要维护和强化司法公证,维护法律的尊严。司法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对失信违法行为要秉公执法,克服地方保护和人情关系干扰案件审理和审批的弊端,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和诉讼质量,使法律真正成为维护信用关系的有力武器。三是加大执法力度,增强法律对失信行为的威慑力。要对失信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真正使失信违约行为在法律面前付出沉重的代价。对故意拖欠,情节严重
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企业,特别是责任企业的法人代表,要从重从严加以惩处,以引起足够震动。
3、建立统一的社会信用监督和管理机制,逐步形成社会联动的金融信用维护体系。建立良好的金融信用环境,需要社会各方面的通力合作与齐抓共管。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企业逃废债有关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27号文]的要求,摒弃地方保护的狭隘思想,从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立足全局,着眼长远,公正处理银企关系,下大力气整顿社会信用,保障金融债权安全,绝不能把逃废银行债务作为帮助企业脱困的权宜之计。对于改制企业,人民银行应牵头做好各债权银行的债权确认与债权保全工作,金融债权未经落实的改制企业,人民银行一律不得在金融债权保全确认书上盖章。对于未落实金融债权的改制企业,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重新注册登记手续或颁发新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和出售发票,经贸和体改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改制审批手续;海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报关与进出口业务;外汇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换汇手续;外事、公安部门要坚决停止审批逃废银行债务企业领导人的出国、出境手续。同时,各部门应尽快建立信息征集与利用的社会化与共享制度,工商、财税部门应将不具有良好信用的企业与企业负责人及时通过种社会媒体进行公布,建立失信者的“黑名单”制度,以供金融部门参考。
4、建立社会信用中介体系,发挥中介组织在促进社会信用制度建设中的作用。在维护金融信用方面,社会信用中介机构是政府和其他职能部门的重要补充,是保障和监督金融安全运行的“第三只眼睛”,一是建立多种形式的企业信用征信和担保系统。进一步建立健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机构、工商登记年检系统等的功能,在此基础上,由政府或民间牵头建立信用的征集与评价机构,要对各类企业建立信用数据库,对企业的完税状况、守法状况、财务管理状况、产品质量状况和盈亏状况等都要有系统完整的记录,并提供查询服务。逐步形成一个包括企业的信用记录、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价、信用担保在内的、面向全社会、跨部门的信息评估、发布、查询、交流和统一共享的完整的社会信用中介服务体系。二是建立整个社会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建立健全相应的政策法规,培育专业化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完善信用评估管理体制,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三是要在发展的同时,加大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对“暗箱操作”者坚决实施“退出机制”,维护中介机构的纯洁性、权威性与公平、公开、公正性。四是尽快改变目前大量信用信息掌握在政府有关部门手中的现象,向社会开放商业银行和公用事业单位的信用数据,通过商业化实现社会化。通过市场化、权威性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运作,将企业信用状况和评级结果提供给各级金融部门,以便它们对不同信用状况的企业采取不同的监控措施。五是尽快由政府和民间组织牵头设立多种形式的担保基金和担保公司,或鼓励信誉良好的中小企业及进行联保和互保,既可以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又可以大大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局面,从而刺激民间投资而启动经济。
(二)充分发挥银行在金融信用环境建设中的作用,全力打造金融信用文化。建设和维护良好、健康的金融信用环境,金融部门不能坐等外部条件成熟,要从自身做起,自觉担负起维护金融秩序的重任,努力成为金融信用的积极捍卫者和规范社会信用秩序的楷模。
1、树立“信用立行”的观念,高度重视和维护自身银行信用。一是防范支付风险,保证客户支付。二是切实维护建立的银企关系,严格履行信贷合同和授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