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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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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

问题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争议 【发文字号】浙仲[2002]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发布日期】2002.03.28 【实施日期】2002.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浙仲[2002]2号

近年来,我省劳动争议案件逐年急剧上升,争议内容日益复杂,处理难度不断增大,处理中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为更好地开展这项工作,正确、合法、及时审理各类劳动争议,依法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社会的稳定,省仲裁委员会在充分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意见》,现印发给大家,供各

地在案件审理工作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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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意见 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几个基本问题

1、劳动争议案件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争议的主体必须适格,即应是符合《 劳动法

》第 二条

规定的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是争议主体之间必须存在书面的劳动合同,或虽没有书面合同,但实际上存在劳动关系。三是争议的内容和事项必须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范

围。

另外,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也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2、用人单位范围包括:(1)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

织;(2)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实上已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但尚未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应列

为劳动争议案件中的用人单位。

3、劳动者范围包括:(1)与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 2 / 3

者;(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内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勤人员;(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4)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

劳动者。

4、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发生的争议,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但劳务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

动争议。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享有、履行了 劳动法

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特征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劳动纪律,获得了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受到了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等。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为被服务方提供特定的服务,被服务方依照约定支付报酬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在于:一是劳动关系除了当事人之间债的要素之外,还含有身份的、社会的要素,而劳务关系则是一种单纯的债的关系。二是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一般较为稳定,而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则往往具有“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三是劳动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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