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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基本术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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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专业术语解释(2007版)

房产属性

1、什么是房地产

也称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和固着在土地、建筑物上不可分割的部分以及附带的各种权益。从房地产存在的自然形态上来看,主要分为两大类,即土地和建成后的物业。所谓“不可分离”,是指不能分离或虽能分离但分离后会破坏房地产的功能或完整性。

2、什么是房地产权

指权利人对土地的使用权和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他项权,如抵押权等。

3、什么是房屋产权

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什么是产权证书

产权证书是指\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书包括:产权类别、产权比例。房产坐落地址、产权来源、房屋结构、间数、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共有数纪要、他项权利纪要和附记,并配有房地产测量部门的分户房屋平面图。

4、什么是使用权房

使用权房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的住宅,政府以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给居民的公有住房。

5.什么是单位产权房

单位产权房是指产权属于单位所有的房屋,也称系统产权房、系统房。

6、什么是共同共有房产

共同共有房产: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房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7、什么是“五证”“两书”

“五证”包括: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获得了在一定年限内某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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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专业术语解释(2007版)

“五证”还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两书”是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8、什么是商品房?

原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经批准用于市场出售而建造的房屋称为商品房。商品房按销售对象可分为内销商品房和外销商品房。内销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形式,经过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建成后用于在境内范围(目前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外销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政府外资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实行土地批租形式,报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列入正式项目计划,建成后用于向境内、外出租的住宅,商业用房及其他建筑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推向市场的,并可以自由买卖交易的房屋都应该是一种商品。但目前的中国房地产市场,商品房只是特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商品房可分为内资内销商品房、外资内销商品房、高标准内销商品房、外销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凡是自建、参建、委托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范围。

9、什么是二手房

指不是由开发商出售的,而是由房屋产权人或购买人转让的房产,包括已取得权证的需要转让和尚未取得权证的需要转让的房产。一般指私房,单位自管房,更名商品房,上市房改房和上市使用权房等等。

10、什么是房改房

房改房又称已购公有住房或上市共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扣除工龄折算后(旧住宅还要扣除房屋折算)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房改房产权证基本可分为两种:按成本价购买的产权证(下简称成本价)和按标准价购买的产权证(下简称标准价)。

成本价的产权证说明该房屋的使用、占有、处置的权利全部归产权人所有,不需经过原产权单位同意就可处置,但该房屋不能办理赠与,在收益权上受到一定的限制。按照现行的规定,成本价的产权人可选择两种收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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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专业术语解释(2007版)

1.直接上市进行交易,由购买人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按照这种方式的话,房屋售价每平方米超过4000元以上的部分,产权人要和原产权单位进行收益分成,具体是每平方米在4000至5000元的部分,80%归个人所有,20%归原产权单位所有;每平方米5000元以上的部分,50%归个人,50%归原产权单位。

2.产权人先将成本价房变为商品房然后再上市交易,具体操作是由评估部门对房屋进行评估,然后按照市场评估价的3%到房管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再凭补交手续到房管局权属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这样,成本价产权证就变成商品房产权证了,这种情况下,售房款除税费外,收益全部归产权人所有。

标准价的产权证说明该房屋的使用、占有权归产权人所有,而在处置权和收益权上就受到很大的限制了,标准价的房屋也不能赠与。首先,标准价的产权证只能说明产权人对该房屋拥有部分产权,原产权单位拥有其中部分价值份额,产权人要想上市交易,原产权单位拥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原产权单位放弃优先购买权,交易后,售房款在扣除税费后,由产权人和原产权单位按照房屋所有权份额比例进行分成。产权人也可以向原产权单位补齐标准价和成本价的差额,将标准价变成成本价,就可以拥有房屋全部产权。特别注意的是,已经按照标准价出售的公房,原产权单位无权按照原价格收回。产权人告知原产权单位是否履行优先购买权而原产权单位不表态,并且在交易管理部门致函敦促后超过10天时限的,视为单位放弃优先购买权,职工可直接上市交易。对于能否将经济适用房的房产证变更为商品房的以及如何变更这一问题,市国土房管局有关负责人明确答复,目前还没有出台有关的规定。

11、什么是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指国家或房地产开发商按照普通住宅标准建设的、以建设成本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商品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具有六个特点: (1)经济性 是指住房价格相对市场价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 (2)适用性 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不是降低建筑标准。 (3)政府扶持、干预性 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土地可以划拨;政府给予一定财政支持和信贷支持;政府减免土地拆迁、安置、基础设施配套、工程招标、质量监督等方面的20余项税费;价格实行政府审批,有最高限价;其利润率严格控制在3%以内等。 (4)出售给特定对象经济适用房出售主要面对中低收入阶层(年家庭收入在3万元以下),对购买资格实行审批。 (5)地理位置相对来说较为偏僻,一般都建在城市的外环线附近。 (6)对于划拨土地上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再出售时,实行上市交易审批,需补交土地出让金。

1994年由建设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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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指出,经济适用住房是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不含别墅、高级公寓、外销住宅)建设的普通住宅。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拆迁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物业的管理费。即将出台的国家房改方案基本上沿用了“经济适用房”这个概念。经济适用房以微利价出售,只售不租。其成本价由7项因素(征地拆迁费、勘察设计费、配套费、建安费、管理费、贷款利息、5%以内的利润)构成,约占住宅总量的70%。出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售价有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以上几项因素综合确定,并定期公布,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经济适用房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其中包括免去土地出让金的全部,消减了市政配套等费用的50%,并且规定了较低的固定利润率(我国目前规定为3%)。 经济适用房如何进行成本控制

相对于不破难关商品房而言,经济适用房东的价格较低,其成本一般包括8项 1、建设用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建安工程费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

5、以上4项之和为基础的1-3%的管理费 6、贷款利息 7、税金 8、3%以下的利润

12、什么是安居房

安居房是指为实施国家“安居工程”而建造的住房。它是由国家安排的专项贷款和地方自筹资金共建的面向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对人均居住面积在4平方米以下的特困户提供的销售价格低于成本价、由政府补贴的非赢利性住房。

1995年《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提出,国家安居工程从1995年开始实施,在原有住房建设规模基础上新增安居工程建筑面积1.5亿平方米,用5年左右时间完成。国家安居工程直接以成本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3年多来,全国共竣工国家安居住房面积5576.32万平方米,为70多万户家庭解决了住房困难。据国家权威部门透露,今年继续建设国家安居工程,但要淡化国家安居工程这个概念。明年国家安居工程将并入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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