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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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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批发企

业现代物流系统设置条件(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桂食药监市[2010]21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6.07 【实施日期】2010.06.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系统设置条件

(试行)》的通知 (桂食药监市〔2010〕21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系统设置条件(试行) 》(以下简称“《条件》 ”)已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年6月1日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专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生物制品、疫苗、体外诊断试剂除外)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药品批发企业申请药品现代物流改造的,适用本《条件》 。 1 / 2

二、申请人申请开办药品批发企业(专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生物制品、疫苗、体外

诊断试剂除外)和药品批发企业申请药品现代物流改造的,应当按《条件》 的要求提交现代物流规划、实施方案和有关人员资质证明文件。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法定程序办理,依照《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试行)》及《条件》 相关条款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同意核发或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同时发给《药品现代物流企业确认件》(附件)。 三、具备药品现代物流的药品批发企业,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一)允许接受已持有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委托进行药品的储存、配送业务; (二)允许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

(三)优先支持异地设库或建设区域性药品物流配送中心; (四)优先推荐为药品集中采购配送企业。

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开展委托储存、配送及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需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二○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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