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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取样工必须在成品管热处理后矫直前进行取样。
10.3试样必须在有代表性的钢管上截取(一般在目视认为热处理质量较差的管上截取),但试样上不得有缺陷存在,并标时钢号、炉号、批号、规格、班次、日期等。 10.4取样钢管应用油漆做出鲜明标记,以便不合格时剔出。
10.5钢管试验中如有试样不合格时,根据相应标准规定,需取双倍试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如复验的有一个试样不合格者,除将不合格钢管排出外,对剩余钢管按相应标准规定允许逐支取样检验或重新热处理,否则该批钢管不得提交精整工序,但重新热处理次数不得超过2次。 10.6试样长度
试验硬度时,试样长度(mm)为40±5。 试验机械性能,长度350±5
取样数量:每批两根钢管各取一个试样。
11.矫直: 11.1矫直机
11.2技术操作规程:
11.2.1严格按矫直机的操作规程及被矫直的钢管尺寸进行机器的调整;
11.2.2在矫直前应根据上班设备运转情况,对矫直机进行全面检查,经空车运转确认无误后,才能开始矫直钢管。
11.2.3在换规格或品种时,要进行调整或试矫,用3—5支钢管试矫,用3-5支钢管试矫后符合要求时,方可大量矫直。
11.2.4经常保持矫直辊面光滑、清洁,没有裂纹、结疤、小坑以及其他一些能造成管子矫直成废品的缺陷;
11.2.5在工作中要经常注意矫直钢管的质量,矫直辊的使用情况,通常可隔50-100支左右检查一次;
11.2.6在正常生产时,必须在被矫直的钢管完成全脱离矫直机,方可再送入第二支钢管,不得同时送入两支以上的管子送入矫直机; 11.2.7有下列情况,禁止进行矫直:
11.2.7.1 被矫直的钢管原始弯曲超过40mm/m, 总长度弯曲超过1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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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2 钢管头部破裂,管子有大的毛刺,严重的缺陷等。 11.2.7.3辊子表面有不正确的磨损和缺陷。 11.2.8 检查判断
用一米平尺和塞尺检查,弯曲度超过标准规定时,应重新矫直,对无法矫直的”鹅头弯”应予切除。 12.切管 12.1切管设备 12.1.1砂轮切割机
12.1.2圆盘切割机
12.2切管技术操作规程
12.2.1 切管前应核对工艺流转卡、钢号、炉号、规格是否与实物相符,核对后再进行切头切尾,并做好记录。
12.2.2 严格掌握切除量,切除头部时,以切除空拔部为准。
12.2.3 切头切尾时,管端面必须与管轴线垂直,并去除毛刺,不得有台阶、棱角等,定尺、倍尺管需在长度确认后方可切割。
12.2.4 管子弯曲度超过标准时,不准切管,必须退回轿直工序重新处理。 12.2.5 切管时应按钢号、炉号、批号、规格分别进行,杜绝混炉、混钢。 13、检验
13.1检验前必须核对实物与工艺流转卡上的钢号、炉号、批号是否相符,查对该批钢管性能是否合格及生产任务计划,无差错后方可验收。 13.2按检验程序执行。 13.3产品质量分类
13.3.1 成品管:符合订货产品的。
13.3.2次品管:表面不允许存在的缺陷,几何尺寸超差,性能不合格的钢管。 13.3.3废品:内表面翘皮、严重划道、拉毛、矫扁的钢管。
13.4产品入库应按分类堆放,放入标签,涂上颜色。标签上注明重量和支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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