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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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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一次性补发企业独生

子女父母退休人员5%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布部门】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9.19 【实施日期】2011.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西安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一次性补发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人员5%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

各区(县)、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口计生局、国资委,沣渭新区统筹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一次性补发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人员5%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238号)文件和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西安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 1 / 2

于贯彻落实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关于一次性补发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人员5%养老金有关

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市人社发〔2011〕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05年12月31日前符合条件的企业退休(包括退职,下同)人员一次性补发5%养老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发范围和标准

(一)企业范围:全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

(二)人员范围: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并依据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划生育优待证、独生子女证,下同)、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并纳入统筹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

(三)补发标准:补发5%养老金的月标准为陕西省社会保障局统计报表明确的2005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625元)的百分之五(即31.25元/月),补发月数为企业职工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当月至2009年6月,补发金额为补发月标准乘以补发月数。 二、补发办法 (一)企业补发

补发2005年底前5%养老金所需费用由退休人员原企业负担,并由退休人员原企业负责审核和直接补发,中省属及市属企业补发后填写《企业补发5%养老金情况汇总表》(附件一)和《企业补发5%养老金情况明细表》(附件二)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计汇总,县(区)属企业补发后填写《企业补发5%养老金情况汇总表》和《企业补发5%养老金情况明细表》报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计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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