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
2014年本)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府发[2014]12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4.12 【实施日期】2014.04.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5年本)的通
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4年本)的通知
(黔府发〔2014〕1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 》(国发﹝2013﹞47号),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4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 1 / 3
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和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意见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三、全省各级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提高工作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建立纵横协管联动机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四、按照规定由国务院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根据需要征求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按照规定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审核上报。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事前须征求同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由市(州)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五、贵安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贵阳综合保税区、省直管县(市)同时享有市(州)和县(市、区、特区)项目核准管理权限。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 / 3
七、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04年本)》和
《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0年本)》即行废止。 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4年本)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2日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贵州省2014年本)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除国家核准项目外,在省管河流上建设的项目,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项目,涉及跨市(州)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除国家核准项目外,涉及跨市(州)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除国家核准项目外,在省管河流上建设的项目,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或水库总库容1000万立方 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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