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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题税收征管法与稽查工作规程考试题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7/11 0:29:12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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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2)对未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62条处理,即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3)要求该个体户补缴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税金1700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0.5‰滞纳金。(4)本案中税务所的检查时间是4月8日,3月份应纳税款的申报尚未结束,故计算应补征税款和滞纳不包括3月的应纳税款。(5)税务所对该个体户的经营场所(住宅)不能进行检查。如一定需要检查,必须经司法机关批准后,由司法机关协助检查才行。

(二十六)案情:个体户枫叶服装店2009年1月10日领取税务登记证件,2009年6月至8月,连续三个月未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009年8月15日,经主管税务机关实际调查发现该户已查无下落,专管员于是在管户底册上注明停业,不再管理。

请分析在此案中税务机关执法存的问题。

(二十六)税务机关在执法中存在问题:未按非正常户的管理规定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6月份征期过后,对其不申报纳税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查无下落且无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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