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铁路局文件
宁铁劳卫〔2015〕112号
南宁铁路局关于重新印发 《南宁铁路局奖惩办法》的通知
全局各单位:
《南宁铁路局奖惩办法》修订内容已于2015年6月25日经铁路局第十一届五次职代会第一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南宁铁路局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各单位要在2015年7月31日前组织职工记名学习,记名发放重新印发的《南宁铁路局奖惩办法》单行本,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各单位劳人部门负责妥善保存学习记录和单行本发放记录。
南宁铁路局 201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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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铁路局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局奖惩行为,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和职工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奖惩工作管理办法》(铁总劳卫〔2014〕2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惩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保证企业和职工依法履行职责,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维护企业正常工作生产秩序,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奖惩工作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合规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四)坚持分层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五)坚持由劳动人事部门归口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局各单位、局机关各部门、广西铁道学会,以及单位所属集体和个人奖惩管理工作,其中个人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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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制职工。
第二章 奖 励
第五条 奖励种类。奖励分为周期性奖励和即时性奖励。 (一)周期性奖励是指建立相应的奖励制度,按固定周期组织开展的奖励活动。对获得周期性奖励的集体或个人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二)即时性奖励是指对生产工作中取得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随时给予的奖励。对获得即时性奖励的集体、个人予以记功、记大功,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六条 周期性奖励项目的建立及管理
(一)周期性奖励应由奖励实施部门提出建议,经奖惩主管部门审核,并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方可建立奖励项目。
(二)周期性奖励项目建立后,奖励实施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奖励管理办法,明确奖励的周期、条件、程序等事项。奖励管理办法经履行法定程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七条 奖励权限
(一)铁路局有权对集体或个人给予记功、记大功,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二)具有人事任免权的单位有权对本单位的集体或个人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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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奖励条件
(一)周期性奖励。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集体或个人,视成绩或贡献大小,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1.在完成生产或工作任务,提高产品或服务质量,提高劳动效率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2.在改进经营管理,维护财经纪律,增收节支,节能减排,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3.在严格安全管理,防止突发事件,确保运输安全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4.在技术创新、技能操作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5.在维护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维护稳定等方面事迹突出的。 6.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二)即时性奖励。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集体或个人,视成绩或贡献大小,给予记功、记大功,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1.防止可能发生后果严重事故的。
2.在应急处置、抢险救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3.在技术创新、节能降耗、环境保护、优质服务、增收节支、市场营销、法律风险防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4.见义勇为、助人为乐事迹突出的。
5.其他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 第九条 奖励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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