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
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
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
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
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
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0.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 17 页 共 19 页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
的;
(2)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3)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4)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
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5)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
力问题作伪证的;
(6)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
(8)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9)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
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10)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篇五:
执行担保书201X
执行担保书 被执行人:
xx公司,住所地x市x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
。 担保人:
xx公司,住所地x市x区。 法定代表人:xx公司诉xx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xx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1X年x月x日生效,原告
第 18 页 共 19 页
xx公司于201X年x月提出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确有困难。 担保人愿以担保人的财产作担保,至201X年x月x日止,被执行人仍然不履行义务时,愿以担保人的财产来抵还债务。请人民法院批准,
并向申请执行人作疏通工作,以便达到延缓执行的目的。
此致
xx中级人民法院 担保人:
xx公司 201X年x月x日
19 页 共 19 页
第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