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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基本法2009版B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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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直辖部管理津贴 依当月直辖部达成FYC(含本人)核发

当月直辖部 达成FYC 0~25000 25000~40000 40000~80000 80000~250000 250000~ 高级业务 经理一级 1.5% 1.8% 2% 3% 4% 高级业务 经理二级 1.8% 2% 2.25% 3.5% 4.5% 区域总监 (总经理) 2% 2.25% 2.5% 4% 5% (十二)部育成津贴

年份 第一年 第二年及以后 (十三)增部奖金

每直接育成一名高级业务经理,一次性奖励12000元(被育成高级业务经理降级回归后重新育成,则不再享受增部奖金)。

(十四)直辖部年终奖金

当年部累计FYC(含本人)*比率*继续率系数 直辖部月均FYC ~12000 12000~120000 120000-240000 28

直接育成 3.5% 2.5% 间接育成 2.5% 2.5% 比率 0 0.5% 0.7% 240000-400000 400000~ 继续率系数

组织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 95%~ 92%~95% 89%~92% 86%~89% 83%~86% 80%~83% 75%~80% ~75% 0.9% 1% 继续率系数 180% 160% 130% 110% 100% 90% 80% 0 核发当年度年终奖时,取用当年12月的组织继续率指标,组织继续率考核指标的计算口径为当月在职人员的应收和实收指标,新成立的部第一年无继续率时继续率系数为100%。

第七十二条 区域总监待遇 (一)职务津贴

当月直辖营业区达成FYC ~80000 80000~250000 250000~ 区域总监 3000 5000 6500 29

(二)直辖区管理津贴 当月直辖营业区达成FYC ~120000 120000~ (三)部育成津贴

直辖区内三代及年份 第一年 第二年及以后 直接育成 3.5% 2.5% 间接育成 以上育成部 2.5% 2.5% 1.5% 1.5% 区域总监 1.5? 4? (四)区育成津贴 区域总监所辖高级业务经理晋升为总监时,自晋升月份起,依晋升总监所辖区月FYC的0.45%计提津贴。

(五)其他待遇项目同高级业务经理规定。 第七十三条 区域总经理待遇 (一)职务津贴

当月直辖营业区与 职务津贴 育成营业区合计FYC ~120万 120万~240万 240万~480万 480万~720万 720万以上 (二)其他待遇项目同区域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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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 16000 24000 32000 40000 注:本节所涉及的区间均为包含下限,不包含上限。

第六章 业务人员考核 第一节 考核基本规定

第七十四条 基本规定

(一)本章业务人员考核标准系结合当前寿险市场以及队伍实际体能状况所制定的过渡期暂行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考核期”,分为季考核期、半年考核期和年度考核期。季考核期,是指每年1至3月、4至6月、7至9月、10至12月;半年考核期,是指每年1-6月和7-12月;年度考核期为每一自然年度。考核期末月指相应考核期的最后一个月;

(三)本办法所称“客户”,指考核期内新契约的主被保险人; (四)本办法所称的人力均指实动人力,即个险月FYC不低于300元的人员(不包含交叉销售所产生的FYC);

(五)本办法所称育成是指营业单位中有新晋升的业务经理(高级经理或区域总监),原主管与其所产生的组织关系。因同业引进所产生的育成关系,在参与考核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1) 被育成人入司满一个《基本法》规定维持考核期; (2) 被育成人所在的组织达到相应职级的《基本法》维持标准。

(六)育成回算:育成人在育成后两个考核期的维持考核接受育成单位的业绩和人力回算,第1个考核期回算100%,第2个考核期回算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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