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① 用隔板分隔或电缆穿管时不得小于0.25m; ② 用隔板分隔或电缆穿管时不得小于0.1m;
③ 特殊情况时,减小值不得小于50%。
5.3.6 直埋敷设的电缆与铁路、公路或街道交叉时,应穿于保护管,保护范围应超出路基、街道路面两边以及排水沟边0.5m以上。
5.3.7 直埋敷设的电缆引入构筑物,在贯穿墙孔处应设置保护管,管口应实施阻水堵塞。 5.3.8 直埋敷设电缆的接头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头与邻近电缆的净距,不得小于0.25m。
2 并列电缆的接头位置宜相互错开,且净距不宜小于0.5m。 3 斜坡地形处的接头安置,应呈水平状。
4重要回路的电缆接头,宜在其两侧约1.0m开始的局部段,按留有备用量方式敷设电缆。 5.3.9 直埋敷设电缆采取特殊换土回填时,回填土的土质应对电缆外护层无腐蚀性。
5.4 保护管敷设
5.4.1 电缆保护管内壁应光滑无毛刺。其选择,应满足使用条件所需的机械强度和耐久性,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需采用穿管抑制对控制电缆的电气干扰时,应采用钢管。 2 交流单芯电缆以单根穿管时,不得采用未分隔磁路的钢管。
5.4.2 部分或全部露出在空气中的电缆保护管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或机械性要求高的场所,宜采用钢质管。并应采取涂漆或镀锌包塑等适合环境耐久要求的防腐处理。
2 满足工程条件自熄性要求时,可采用阻燃型塑料管。部分埋入混凝土中等有耐冲击的使用场所,塑料管应具备相应承压能力,且宜采用可挠性的塑料管。 5.4.3 地中埋设的保护管,应满足埋深下的抗压要求和耐环境腐蚀性的要求。管枕配置跨距,宜按管路底部未均匀夯实时满足抗弯矩条件确定;在通过不均匀沉降的回填土地段或地震活动频发地区,管路纵向连接应采用可挠式管接头。
同一通道的电缆数量较多时,宜采用排管。
5.4.4 保护管管径与穿过电缆数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管宜只穿1根电缆。除发电厂、变电所等重要性场所外,对一台电动机所有回路或同一设备的低压电机所有回路,可在每管合穿不多于3根电力电缆或多根控制电缆。
2 管的内径,不宜小于电缆外径或多根电缆包络外径的1.5倍。排管的管孔内径,不宜小于75mm。
5.4.5 单根保护管使用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根电缆保护管的弯头不宜超过3个,直角弯不宜超过2个。
2 地中埋管距地面深度不宜小于0.5m;与铁路交叉处距路基不宜小于1.0m;距排水沟底不宜小于0.3m。
3 并列管相互间宜留有不小于20mm的空隙。 5.4.6 使用排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孔数宜按发展预留适当备用。
2 导体工作温度相差大的电缆,宜分别配置于适当间距的不同排管组。 3 管路顶部土壤覆盖厚度不宜小于0.5m。
4 管路应置于经整平夯实土层且有足以保持连续平直的垫块上;纵向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2%。
5 管路纵向连接处的弯曲度,应符合牵引电缆时不致损伤的要求。 6 管孔端口应采取防止损伤电缆的处理措施。
5.4.7 较长电缆管路中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工作井: 1 电缆牵引张力限制的间距处。电缆穿管敷设时容许最大管长的计算方法,宜符合本规范附录H的规定。
2 电缆分支、接头处。
3 管路方向较大改变或电缆从排管转入直埋处。
4 管路坡度较大且需防止电缆滑落的必要加强固定处。
5.5电缆构筑物敷设
5.5.1 电缆构筑物的尺寸应按容纳的全部电缆确定,电缆的配置应无碍安全运行,满足敷设施工作业与维护巡视活动所需空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隧道内通道净高不宜小于1900mm;在较短的隧道中与其他沟道交叉的局部段,净高可降低,但不应小于1400mm。
2 封闭式工作井的净高不宜小于1900mm。
3 电缆夹层室的净高不得小于2000mm,但不宜大于3000mm。民用建筑的电缆夹层净高可稍降低,但在电缆配置上供人员活动的短距离空间不得小于1400mm。 4 电缆沟、隧道或工作井内通道的净宽,不宜小于表5.5.1所列值。
表5.5.1 电缆沟、隧道或工作井内通道的净宽(mm) 电缆支架配置方式 两侧 单侧 具有下列沟深的电缆沟 <600 600~1000 >1000 300 300 **开挖式隧道或封闭式工作井 非开挖式隧道 1000 900 800 800 500 450 700 600 注:*浅沟内可不设置支架,勿需有通道。
5.5.2 电缆支架、梯架或托盘的层间距离,应满足能方便地敷设电缆及其固定、安置接头的要求,且在多根电缆同置于一层情况下,可更换或增设任一根电缆及其接头。
在采用电缆截面或接头外径尚非很大的情况下,符合上述要求的电缆支架、梯架或托盘的层间距离的最小值,可取表5.5.2所列数值。
表5.5.2 电缆支架、梯架或托盘的层间距离的最小值(mm) 电缆电压级和类型、敷设特征 控制电缆明敷 电 力 电 缆 明 敷 6kV及以下 6~10kV交联聚乙烯 35kV单芯 35kV三芯 110~220kV,每层1根以上 330kV、500kV 电缆敷设于槽盒中 普通支架、吊架 120 150 200 250 300 350 h+80 桥 架 200 250 300 300 350 400 h+100 注:h为槽盒外壳高度。
5.5.3 水平敷设时电缆支架的最上层、最下层布置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上层支架距构筑物顶板或梁底的净距允许最小值,应满足电缆引接至上侧柜盘时的允许弯曲半径要求,且不宜小于表5.5.2所列数再加80~150mm的和值。
2 最上层支架距其他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300mm;当无法满足时应设置防护板。 3 最下层支架距地坪、沟道底部的最小净距,不宜小于表5.5.3所列值。
表5.5.3 最下层支架距地坪、沟道底部的最小净距(mm)
电缆敷设场所及其特征 电缆沟 隧道 电缆夹层 非通道处 至少在一侧不小于800mm宽通道处 公共廊道中电缆支架无围栏防护 厂房内 厂房外 无车辆通过 有车辆通过 垂直净距 50 100 200 1400 1500 2000 2500 4500 5.5.4 电缆构筑物应满足防止外部进水、渗水的要求,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电缆沟或隧道底部低于地下水位、电缆沟与工业水管沟并行邻近、隧道与工业水管沟交叉时,宜加强电缆构筑物防水处理。
2 电缆沟与工业水管沟交叉时,电缆沟宜位于工业水管沟的上方。 3 在不影响厂区排水情况下,厂区户外电缆沟的沟壁宜稍高出地坪。 5.5.5 电缆构筑物应实现排水畅通,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沟、隧道的纵向排水坡度,不得小于0.5%。
2 沿排水方向适当距离宜设置集水井及其泄水系统,必要时应实施机械排水。 3 隧道底部沿纵向宜设置泄水边沟。
5.5.6 电缆沟沟壁、盖板及其材质构成,应满足承受荷载和适合环境耐久的要求。 可开启的沟盖板的单块重量,不宜超过50kg。
5.5.7 电缆隧道、封闭式工作井应设置安全孔,安全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隧道纵长不应少于2个。在工业性厂区或变电所内隧道的安全孔间距不宜大于75m。在城镇公共区域开挖式隧道的安全孔间距不宜大于200m,非开挖式隧道的安全孔间距可适当增大,且宜根据隧道埋深和结合电缆敷设、通风、消防等综合确定。
隧道首末端无安全门时,宜在不大于5m处设置安全孔。
2 对封闭式工作井,应在顶盖板处设置2个安全孔。位于公共区域的工作井,安全孔井盖的设置宜使非专业人员难以启动。
3 安全孔至少应有一处适合安装机具和安置设备的搬运,供人出入的安全孔直径不得小于700mm。
4 安全孔内应设置爬梯,通向安全门应设置步道或楼梯等设施。
5 在公共区域露出地面的安全孔设置部位,宜避开公路、轻轨,其外观宜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
5.5.8 高落差地段的电缆隧道中,通道不宜呈阶梯状,且纵向坡度不宜大于15°,电缆接头不宜设置在倾斜位置上。
5.5.9 电缆隧道宜采取自然通风。当有较多电缆导体工作温度持续达到70℃以上或其他影响环境温度显著升高时,可装设机械通风,但机械通风装置应在一旦出现火灾时能可靠地自动关闭。
长距离的隧道,宜适当分区段实行相互独立的通风。
5.5.10 非拆卸式电缆竖井中,应有人员活动的空间,且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未超过5m高时,可设置爬梯,且活动空间不宜小于800mm×800mm。 2 超过5m高时,宜设置楼梯,且每隔3m宜设置楼梯平台。
3 超过20m高且电缆数量多或重要性要求较高时,可设置简易式电梯。
5.6其他公用设施中敷设
5.6.1 通过木质结构的桥梁、码头、栈道等公用构筑物,用于重要的木质建筑设施的非矿物绝缘电缆时,应敷设在不燃性的保护管或槽盒中。
5.6.2 交通桥梁上、隧洞中或地下商场等公共设施的电缆,应具有防止电缆着火危害、避免外力损伤的可靠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不得明敷在通行的路面上。
2 自容式充油电缆在沟槽内敷设时应埋砂,在保护管内敷设时,保护管应采用非导磁的不燃性材质的刚性保护管。
3 非矿物绝缘电缆用在无封闭式通道时,宜敷设在不燃性的保护管或槽盒中。
5.6.3 公路、铁道桥梁上的电缆,应采取防止振动、热伸缩以及风力影响下金属套因长期应力疲劳导致断裂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桥墩两端和伸缩缝处,电缆应充分松弛。当桥梁中有挠角部位时,宜设置电缆迂回补偿装置。
2 35kV以上大截面电缆宜采用蛇形敷设。
3 经常受到振动的直线敷设电缆,应设置橡皮、砂袋等弹性衬垫。
5.7 水下敷设
5.7.1 水下电缆路径的选择,应满足电缆不易受机械性损伤、能实施可靠防护、敷设作业方便、经济合理等要求,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宜敷设在河床稳定、流速较缓、岸边不易被冲刷、海底无石山或沉船等障碍、少有沉锚和拖网渔船活动的水域。 2 电缆不宜敷设在码头、渡口、水工构筑物附近、且不宜敷设在疏浚挖泥区和规划筑港地带。 5.7.2 水下电缆不得悬空于水中,应埋置于水底。在通航水道等需防范外部机械力损伤的水域,电缆应埋置于水底适当深度的沟槽中,并应加以稳固覆盖保护;浅水区埋深不宜小于0.5m,深水航道的埋深不宜小于2m。
5.7.3 水下电缆严禁交叉、重叠。相邻的电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航道内,电缆间距不宜小于平均最大水深的1.2倍。引至岸边间距可适当缩小。
2 在非通航的流速未超过1m/s的小河中,同回路单芯电缆间距不得小于0.5m,不同回路电缆间距不得小于5m。
3 除上述情况外,应按水的流速和电缆埋深等因素确定。 5.7.4 水下的电缆与工业管道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50m;受条件限制时,不得小于15m。 5.7.5 水下电缆引至岸上的区段,应采取适合敷设条件的防护措施,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岸边稳定时,应采用保护管、沟槽敷设电缆,必要时可设置工作井连接,管沟下端宜置于最低水位下不小于1m处。
2 岸边未稳定时,宜采取迂回形式敷设以预留适当备用长度的电缆。 5.7.6 水下电缆的两岸,应设置醒目的警告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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