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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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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风险,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特制订本办法。 2 范围

适用于资金收付、存取业务办理,以及现金、银行存款、银行票据等管理。 3职责权限

3.1财务中心负责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度的制订、实施和安全管理进行检查、监督。 3.2资金业务经办人员为资金使用和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资金使用过程的具体安全防护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对违反本制度的情况有拒绝执行和汇报的权利。

3.3行政部负责安排、协调资金使用过程中的相关安全防护工作。 4管理要求 4.1现金的管理

4.1.1公司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4.1.2财务部现金限制定额,库存不得超过2000元。

4.1.3 现金支付原则上1000元以上的不允许现金结算,一律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4.1.4 各部门因公借款时必须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严禁擅自挪用资金。 4.1.5 结算会计不准将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存款,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4.1.6 现金不准以白条顶库。

4.1.7每天收支的现金及时入账,做到日清月结。

4.1.8 现金会计每天盘点现金,账实相符;每月月底结账日,填制现金自查盘点表,报财务主管和财务负责人。

4.1.9财务负责人、审计部不定期抽查现金情况。 4.2 银行存款的管理。

4.2.1 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注销。

4.2.1.1 银行账户的设立,必须经批准方可设立。 4.2.1.2银行账户的使用

4.2.1.2.1结算会计必须按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安全。不得以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更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谋取利益。

4.2.1.2.2企业重大事项变更应及时报请其开户银行:企业名称更改,但开户银行及账号不改变的,融资会计应及时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开户银行。 4.2.1.2.3银行回单及时索取,并及时入账。

4.2.1.2.4每月结账前及时核对银行账户余额,月底余额不一致的账户,要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经复核无误后的调节表和对账单一起装订归档。

4.2.1.3 银行账户的注销: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4.3 票据的管理

4.3.1 收到的银行汇票、支票要在收到票据的当日内融资会计送存银行解付;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要根据客户情况及时办理查询手续并保存相关记录(作为凭证附件),未到户的银行汇票和支票不得入账。

4.3.2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或支票及时登记台账;未支付(未送存银行)的要及时存入保险柜。

4.3.3 支付和发放银行承兑汇票、汇票、支票时要及时登记台账索要收据。 4.3.4 银行空白凭证的管理(包括支票、汇票委托书、电汇凭证等)

4.3.4.1 银行空白凭证使用完毕后由结算会计提出购买需求,融资会计负责购买,登记空白票据台账,不得出现因购买凭证不及时而影响工作的现象。 4.4 资金安全管理 4.4.1 安全设施规定

4.4.1.1 财务办公室安全设施配置: 所有有资金收付业务的办公场所,必须按规定安装防盗门、防盗窗、监控、隔离台等安全防护设施,使外来办理业务的人员无法靠近出纳人员,以保证办公场所室内资金收付的安全。资金收付人员必须配备保险柜。

4.4.1.2交通安全防护设施配置:凡出公司办理存、取现金、票据(包括承兑汇

票)等业务需要行政部派车辆接送。 4.4.2 资金使用中的安全防护

4.4.2.1为减少风险,最大限度的减少现金的流动,业务人员报销的各类费用和借款逐步减少现金支付,由财务部直接划入业务人员账户中;除现金零售业务外货款结算不得使用现金,一律采用转账结算。

4.4.2.2 异地之间的款项划转原则采用电子汇兑结算方式,不允许业务人员自带汇票外出办理业务;特殊情况确需办理银行汇票的必须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安全,并由业务经办单位对票据的安全防护负责。

4.4.2.3 职工工资、奖金的发放除后勤辅助人员外一律采取银行代发,不得动用现金。

4.4.3 银行存、取现金业务的安全防护:到银行办理现金存、取业务,必须派专车接送,否则不准办理。

4.4.4 现金(票据)存放管理中的安全防护

4.4.4.1 库存现金由现金会计妥善保管,不得超过公司规定的限额;不办理收付业时,必须及时将其锁入保险柜,且保险柜密码不得停留在开启位置。 4.4.5 票据(含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及其他有价证券)业务管理中的安全防护。

4.4.5.1从银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将汇票全部信息传递到指定的备案地点,做到备案及时、齐全;确保承兑汇票办理过程中一切环节安全无误。

4.4.5.2票据保管中的安全防护:结算会计负责票据的收、发台账登记工作。票据管理员必须拥有专用保险柜并放置在办公室内。 4.5资金收支必须做到收有凭支有据。 5监督考核

5.1发现收取的现金和票据未及时入账,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回单未及时索取发现一次罚款10元。

5.2银行未按时核对账户余额,一次罚款10元,未按要求编制余额调节表的,一个户罚款10元。

5.3财务人员未按要求存入保险柜造成丢失,自己承担,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移交法律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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