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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义信用卡交易中关于发卡机构、持卡人、特约商户三者的关系,信用卡被盗刷后发生的纠纷如何处理?
作者:辜桃
来源:《商情》2013年第52期
【摘要】对“信用卡”作出定义,目前我国并无关于信用卡的明文立法,仅在中国人民银行所颁发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中规定:“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基本的信用卡交易主要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发卡机构、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上述三者在信用卡法律关系发生的整个过程可概括为:发卡机构发卡予消费者→消费者持卡消费并在签购单上签字→特约商户向发卡机构提交签购单并请求发卡机构付款→发卡机构扣除手续费后付款予特约商户→发卡机构向持卡人寄送账单明细→持卡人向发卡机构给付账款。简而言之,信用卡交易主要包括三个环节:持卡人刷卡消费、发卡机构向特约商户付款、持卡人向发卡机构还款。由此形成三方面的法律关系: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的关系、发卡机构与特约商户之间的关系以及持卡人与发卡机构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信用卡交易;持卡人、特约商户关系;信用卡被盗后纠纷处理方式 一、发卡机构
第一,发卡机构的义务主要是对持卡人消费的金额向特约商户先行给付的义务。需要明确的是,并非所有的消费款项发卡机构均有代持卡人先为垫付的义务,只有当该笔消费金额在发卡银行所授权额度之内,同时该笔消费也符合持卡人指示的情况下,发卡机构才需为持卡人先行垫付款项予特约商户。如果持卡消费行为未经持卡人许可,如信用卡被盗刷,并且特约商户未尽其审慎核实持卡人签章之义务时,发卡机构有权主张拒绝付款。
第二,发卡机构负有保护持卡人个人资料的义务,也包括保证信用卡系统良好运转和信用卡网络的使用安全义务。
第三,发卡机构有义务管理和培训本行的特约商户工作人员,保证其具备相应的审查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 二、持卡人
第一,持卡人应按照约定合理地使用信用卡。消费者在经申请成为信用卡客户后,为避免信用卡遭到冒用或盗刷,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相同的常用签名,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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