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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用法治思维树立煤矿创新安全发展意识
作者:程鲁晗 董化洲
来源:《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6年第12期
摘 要:针对我国煤炭产能过剩的现状,国家发展进入新常态,煤矿企业如何应对新常态?面对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市场倒逼,煤矿企业唯有与国家政策同步,用法制思维全面树立煤矿创新安全发展意识,才是煤矿企业的真正出路,创新安全、绿色低碳才是中国煤炭发展的唯一方向。
关键词:新常态;法治思维;创新安全;产能过剩;以人为本;本质安全 中图分类号:F273 文献标识码:A
煤炭作为我国常规化石能源,在我国新常态发展时期,甚至未来20~30年仍然是我国主要的能源。在我们经历了做大做强煤炭能源基地的背景下,中国的煤炭供需显然已经失衡,供大于求是未来一段时期的基本状况,或者已成为一段不可逾越的阶段。作为煤炭生产企业,摆在面前的是如何顺应、适应新常态的时代要求,转型升级,绿色发展更是迫在眉睫,政策、市政倒逼机制已经刻不容缓。也许正是由于要经历这样一个阵痛的发展时期,才给煤矿的创新安全生产模式提供了的更适合的缓冲发展空间。 1. 安全是煤矿企业发展生存的先决条件、内在要求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和“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存在于我国的法律体系以及人们的思维模式中。任何劳动生产首先必须是安全的,没有安全就没有生产,没有安全就没有煤矿企业的发展。安全已经成为煤矿企业发展生存的先决条件,也是我国安全生产法的内在要求。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并非矛盾而是内在统一的,有了安全生产的条件可以大大地促进煤炭生产和企业的发展,相反,只要生产就必须是安全的生产、是合乎一切生产标准、安全管理和操作规范的生产。同样,脱离了生产讨论安全也是没有意义的,安全是孕育在生产中的安全,也只有良好的生产才能为安全提供资金和技术保障。 2. 从法律高度树立煤矿的安全意识
“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们治理国家、管理社会、安全生产的最根本的法治思维,强调法律成为了每一个人心中最根本的行为准则,也是劳动生产、组织形式的合法标准;煤炭开采环境的恶劣和生产条件的复杂决定了其安全生产的严峻性,必须以更高的要求,即从法律的高度来管理煤矿。树立“依法建矿,依法管矿,依法采矿”的生产、管理模式。煤炭产能的过剩,已经不再要求我们一味地追求更多的煤炭产量,这就给我们煤矿企业创建煤矿安全发展的理念腾出一个更好的发展机会和空间。从量变到质变(这个量是一个控制总量的含义),要求煤矿企业更加从国家层面,依法构建“以人为本”发展理念,更加注重企业的安全文化的构建。以往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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