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0.3投标文件语言。投标文件应用中文书写。投标文件中所附或所引用的原件不是中文时,应附中文译本。各种计量单位及符号应采用国际上统一使用的公制计量单位和符号。
11.投标文件的构成
投标文件由符合性证明材料、资格性证明材料、其它材料三部分组成。具体内容和格式见第二章。
12.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编写投标文件,不得缺少或留空任何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招标文件提供标准格式的按标准格式填列,未提供标准格式的可自行拟定。
13.投标报价
13.1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投标价格应为折扣后服务价格、购买服务需缴纳的所有税费及其他一切费用。超过招标项目最高限价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13.2投标人要按开标一览表、服务价格明细表的内容填写服务单价、总价、投标报价及其它事项,并按照格式要求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13.3开标一览表中标明的价格在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3.4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可选择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若有说明应在开标一览表显著处予以注明,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若有上述内容未被唱出,应在唱标时及时声明、澄清。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3.5对于投标人在开标一览表和投标文件中列出的赠送条款,在开标时不予唱标,在评审时不得作为评分因素或者调整评标价格的依据,也不作为优先中标的条件。
14.投标函格式、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
14.1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投标函、报价一览表、服务价格明细表。 14.2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开标一览表,按格式填写、签署、盖章。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不得自行增减内容。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总价”必须与服务价格明细表中的“报价合计”保持一致。
14.3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的项目要求及投标响应表,投标文件的服务要求响应情况应与招标文件的服务要求逐项对应填列,并将偏离情况在偏离栏中列出。
14.4项目要求及投标响应表是评标的重要依据,无论所投标的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否有偏离,投标人都必须一一对应填报,如无偏离,应在偏离栏中填写“无”。
15.证明投标人合格的资质证明材料
15.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证明其有资质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5.2投标人提供“资质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 16.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6.1投标人应提交根据政府采购合同要求提供所有服务的合格性以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7.投标保证金
17.1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17.2投标保证金可采用转账支票、银行电汇、现金三种交纳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1个工作日的下午3:00。对于超过上述规定时间汇入或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将视为未按规定时间交纳投标保证金。
17.3投标保证金汇出人、投标文件领取人、投标登记人和投标人必须为同一法人,否则将视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将投标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时,必须准确填写汇出人的名称及账号,采购代理机构只按汇出人的名称及账号退还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至采购代理机构财务部门领取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
17.4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须出示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采
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虽已交纳投标保证金,但所交纳的数额不足或未能出示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17.5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人提供的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原件后,退还投标保证金。未中标的投标人的保证金将于确定中标公告发布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方式退还,不计利息。
17.6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收据丢失退还保证金的处理办法。投标人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财务人员根据《情况说明》按投标保证金的退还程序予以办理。
17.6.1投标人以单位名义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17.6.2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原件(外地可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及相关证明。
17.7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7.7.1在投标函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的;
17.7.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或拒绝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17.7.3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18.投标有效期
18.1投标文件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时起90天,投标文件有效期短于规定期限的,作为无效文件处理。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有效期与合同履行期相同。
18.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并以书面形式进行协商确认,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被没收保证金。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除按照采购代理机构要求修改投标文件有效期外,不能修改投标文件的其它内容。
19.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9.1投标文件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除了投标文件封面以外,每个页面都要在右上角编制页码,按流水顺序填写,字迹必须清晰可认,不可潦草,投标文件的目录必须编序。以保证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和投标文件存档需要。
19.2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须提交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由授权代理人签署的,须提交以书面形式出具的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9.3投标文件中凡是要求签署和加盖公章处均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本人手书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未按要求签字和加盖公章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文件。
19.4每份投标文件必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需打印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0.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0.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装订成册、密封,将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单独密封,且在包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然后再将正、副本两个包封,统封在一个包封中。
20.2投标文件外封面、封口按照“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的格式进行封装。
20.3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印鉴。
20.4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要求密封、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于投标文件的误投、错投以及提前拆封概不负责。
21.投标截止时间
21.1投标人按“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正、副本数量提交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21.2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的权利及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时间的约束。
22.迟交的投标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拒收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投标文件。 23.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3.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采购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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