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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国土房管发〔200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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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

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国务院决定所列涉及建设部职能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如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建设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该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适用本规定。

十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条件 1、一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资质2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

(4)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近两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项目总数20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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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含3名)、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含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凤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2、二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4年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资质2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

(4)有8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近两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项目总数150宗以上,估介标的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是注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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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含3名)、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含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3、三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字样;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

(3)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在暂定期内完成估价项目总数10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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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

(6)2名以上(含2名)的股东或者合伙人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60%;

(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9)估价质量管理制度、估价档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

(1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4、新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1年的暂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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