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90)财会字第22号
关于修订印发《国营施工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
1990年8月20日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现行《国营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自1982年施行以来,先后作了多次修改和补充,修改补充的内容均分散于各有关文件,有些还需要根据现行财务制度等规定作进一步修改、补充。为便于会计制度的贯彻执行,我们对1981年制定颁发的《国营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进行了系统的修订。现将修订的《国营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印发,请转发所属企业,自1991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附件:国营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1981年8月29日财政部发布1990年8月20日财政部修订发布 总 说 明 一、本制度适用于独立核算的国营施工企业及其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独立核算的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安装公司、房修公司、住宅公司、市政工程公司和机械施工公司等企业。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包括施工单位(如工程处、工区等)、工业企业(如预制构件厂、木材加工厂等)、机械运输部门(如机械站、运输队等)、材料供应部门等单位。
二、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国务院主管部门对本制度所作的补充规定,仅限于本部门直属企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需要对本制度进行补充,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同意。
企业应根据本制度和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设置会计科目,组织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
三、施工企业所属从事工业、商业等其他生产经营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需要执行有关行业会计制度的,应先征得财政部门的同意。
四、企业的收益和费用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本期内实际发生的应属本期的收益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应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入帐;不属于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处理。 五、企业的收益和费用的计算,应当相互配合一致。各项收入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登记入帐,不得脱节,不得提前或延后。 六、企业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不得任意改变。如需改变,需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七、会计科目 1.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各部门各企业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财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增设会计科目使用。
2.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编号,不填列名称。 八、会计报表
1.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及时编报月份、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并做到手续齐备、内容完整、数字准确、说明清楚。不得为赶编报表提前结帐,不得任意估计数字,严禁弄虚作假,篡改数字。
2.企业的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应附送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各种资金的运用和增减变动的原因,成本的升降原因和税金、利润的上交情况等。
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全面、详细。季度财务情况说明书可以有重点地作扼要的分析说明。如有重大问题在月报中也应附送简要说明。
3.企业会计报表的报出时间:月份报表应在月份终了后15天内报出(按扣除星期日和例假日计算,下同),季度报表应在季度终了后20天内报出,年度报表应在年度终了后45天内报出。 4.企业的会计报表应报送开户银行、监交的财税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各一份。其他需要报送的单位和份数,由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规定,但要严加控制,不能过多地加重基层财会人员编报会计报表的工作量。
5.会计报表的填报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有外币收支的企业,收支的外币应按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填列,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6.会计报表中应填列的计划数(或预算数),凡需经有关机关核定的,应填列最后核定的数字;在未经核定以前,应填列最后上报的数字。
7.企业解交的税金、利润,应于年度终了时与监交机关核对,并将核对无误的交款清单随同年度会计报表上报,由企业主管部门汇编后报送财政部门。 8.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的名称、地址、主管部门、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季度、月份、规定报出日期、实际报出日期等。
企业的会计报表必须由企业行政领导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并由总会计师签名或盖章。
9.企业在年度内变更隶属关系时,不论隶属关系如何变更,其所编制的月份、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都应反映自年初起的全部累计数字。
九、本制度引用的现行有关概(预)算、计划、财务、统计等制度的规定,是为了说明会计科目的设置依据和使用方法。今后这些规定如有修改、废止,企
业应按新的规定办理。如果会计制度需要作相应的变更,由财政部统一修改。 会 计 科 目
一、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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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金 占 用 科 目 | 资 金 占 用 科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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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号|编 号| 名 称 |顺序号|编 号|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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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01|固定资产 |45 |501|固定基金 2 |011|待核销基建支出 |46 |502|折旧 3 |021|无形资产 |47 |503|流动基金
4 |031|长期投资 |48 |504|上级拨入资金 5 |101|材料采购 |49 |505|其他单位投入资金
6 |111|采购保管费 |50 |511|基建借款
7 |121|主要材料 |51 |512|流动资金借款 8 |125|结构件 |52 |513|应付债券
9 |131|机械配件 |53 |622|周转材料摊销 10 |133|其他材料 |54 |631|预收备料款 11 |134|低值易耗品 |55 |632|预收工程款 12 |135|周转材料 |56 |641|应付分包工程款
13 |136|材料成本差异 |57 |651|应付票据 14 |139|委托加工材料 |58 |652|应付购货款 15 |141|工程施工 |59 |653|应付工资 16 |142|工业生产 |60 |654|应付内部单位款
17 |143|机械作业 |61 |657|所属上交管理费
18 |144|辅助生产 |62 |659|其他应付款 19 |145|管理费用 |63 |661|预提费用 20 |147|对外承包工程支出 |64 |691|应交税金 21 |148|多种经营支出 |65 |694|应交利润 22 |151|待摊费用 |66 |695|应交教育费附加
23 |163|产成品 |67 |751|待处理财产盘盈
24 |171|现金 |68 |801|工程结算 25 |172|结算户存款 |69 |802|销售 26 |179|其他货币资金 |70 |811|利润 27 |181|应收票据 |71 |901|专用基金 28 |183|应收工程款 |72 |911|含量工资包干节余
29 |184|应收销货款 |73 |921|特种基金 30 |185|预付分包备料款 |74 |931|专用拨款 31 |186|预付分包工程款 |75 |941|专用借款 32 |191|应弥补亏损 |76 |951|专项应交款 33 |194|应收内部单位款 |77 |991|专项应付款 34 |196|备用金 | | | 35 |198|其他应收款 | | | 36 |201|拨付所属资金 | | | 37 |251|待处理财产损失 | | | 38 |311|利润分配 | | | 39 |401|专项存款 | | | 40 |411|专项物资 | | | 41 |421|专项工程支出 | | | 42 |431|临时设施 | | | 43 |441|有价证券 | | | 44 |491|专项应收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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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旧会计科目对照表 新旧会计科目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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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科 目 | 原 科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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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号|编 号| 名 称 |顺序号|编 号|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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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01|固定资产 | 1 |001|固定资产 2 |011|待核销基建支出 | | | 3 |021|无形资产 | | | 4 |031|长期投资 | | |
5 |101|材料采购 | 2 |101|材料采购 6 |111|采购保管费 | 3 |111|采购保管费 7 |121|主要材料 | 4 |121|主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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