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供应商评估管理
第十七条 供应商评估管理是对供应商的产品质量、供货期、价格、服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价。
第十八条 供应商评估方案与标准由综合保障部牵头组织,召集采购需求部门共同制定,供应商评估标准模版见附表3《供应商综合评估报告》;供应商综合评估每年组织实施一次。 第十九条 供应商评估步骤:
(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综合保障部、分支机构人事行政岗和业务需求部门的相关人员以及技术部门专业人员组成; (二)填写年度调查问卷(详见附表3),调查问卷须由评估小组共同填写;
(三)实施评估,评估小组成员根据年度调查问卷、供应商交易过程信息记录进行综合评估,结合评估标准模版计算各供应商评估得分。
(四)出具评估报告,综合保障部依据评估结果出具评估报告,负责评估结果信息公布与对供应商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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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供应商关系管理
第二十条 供应商关系管理是结合每类供应商综合评估结果,对供应商合作关系程度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合作关系级别分为优良级、一般级、防范级、黑名单级共四级管理,各级供应商界定如下:
(一)优良级:资质等级较高、履约能力强、无不良履约记录、销售额排名靠前,每类供应商综合评估得分或高于90份或前三名的供应商;
(二)一般级:资质齐备、履约能力较强、无不良履约记录,供应商综合评估得分70分以上的供应商;
(三)防范级:具备资质、履约和实际供货或支撑能力得不到保障,有不良履约记录迹象,供应商综合评估得分60至70分之间的供应商;
(四)黑名单级:有不良履约记录且拒不补救、有欺骗行为、造成公司不可挽回损失、资质不齐、履约能力不足、受集团和省公司通报、供应商综合评估得分不及格的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 优良级供应商关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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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优先推荐为潜在供应商、提高采购比例、提高首付款比例、以及颁发“年度最佳合作伙伴”奖项等方式进行激励。 第二十三条 一般级供应商关系管理
加大产品或服务的集中采购管理力度,进一步精简供应商数量,增加供应商的之间的竞争力,同时加强对供应商商务履约、技术服务管理的标准化制定与管控。 第二十四条 防范级供应商管理
视情况不同可采用公司范围内通报、建立履约保证金、缩减市场份额、取消部分采购活动的参与资格等措施,加强对防范级供应商的正向激励与引导。
第二十五条 黑名单级供应商管理
黑名单级供应商应直接从供应商目录中予以删除,且禁止其后期参与公司范围内任何采购活动。
第二十六条 各级采购经办部门和经办人要建立畅通的供应商沟通渠道,加强对供应商所提意见或建议的收集、处理与反馈,确保与供应商顺畅的沟通机制。
第二十七条 各级采购经办部门和经办人要积极探索供应商关系管理的策略和方式,提升公司在供应商中的优先级与重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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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是《民信公司采购管理办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管理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各级采购部门要充分重视,财务、审计、法律和监察部门要高度关注和支持。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综合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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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潜在供应商初期考察表
供应商类别: 考察时间:
被考察公司名称 被考察公司地址 接洽人 公司电话 接洽人联系电话 1.供应商资质基本情况 法人代表 企业性质 注册资本 特殊资质 主要经营产品 2.主要客户 客户名称 3.同行业客户(金融保险类行业客户) 4.主要供应商 第10页共18页
接洽人职位 公司传真 接洽人邮箱 成立年份 职场面积 工厂占地面积 相关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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