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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个人所得税讲义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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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个人所得税讲义

本章内容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征税对象 第三节 纳税人 第四节 税率

第五节 计税依据的确定 第六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七节 减免税优惠 第八节 申报和缴纳

第九节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第一讲 概 述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 1993年修改

1999年、2005年、2007年6月和12月修订四次

2011年6月30日再次修订,自2011年9

月1日起施行。

二、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一)实行分类征收:11类,加强源泉控管、方便征收,便于体现国家政策。

(二)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合理调节收入、量能负担;计算简便 (三)费用扣除额较宽 (四)计算简便 (五)采取源泉扣缴和个人申报制两种征纳方法

第二讲 纳税人及税率

本讲内容提要:

一、纳税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二、纳税义务范围(全面纳税义务和有限纳税义务)

三、相关条件的判断 四、税率设计的原则 五、适用税率情况

一、纳税人

(一)纳税人分类 1.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2.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二)分类标准 1.住所标准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习惯性住所) 《民法通则》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永久性住所) 2.居住时间标准 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二、纳税义务范围 居民纳税人:负有全面纳税义务,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人:负有有限纳税义务,从中国

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境内所得 境时间 境内 支付 外支付 纳税 纳税 纳税 不纳税 纳不纳税 税 不纳税 纳税 纳税(境不内任董事纳高管,境税 外履行职境内 支付 境外所得 境外支付 不纳税 纳税 纳税 纳税 不不纳税 纳税 不纳税 无 住 所 1—5年 纳税 满一年 纳税 (居民) 第6年以后 不满一年 纳税 不满90天 连续或者累计无住所工作90日以上(非居1年之内, 民) 税收协定规定期限内连续或

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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