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3.9.1职责
一、 企业主要负责人(总经理)为本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配合政府部门进行重大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行政人事部负责组织制定、修订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事故/事件的调查分析工作;负责收集事故相关资料,并根据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分析认定已发生事故/事件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有关事故/事件的信息。
三、事故部门参与事故/事件调查分析工作。 四、生产部参与事故现场的警界工作。
3.9.2事故分类和分级
一、事故分类
(一)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二)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三)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四)生产事故:由于指挥错误,或者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减产,以及跑料、串料的事故。
(五)交通事故:车辆在行驶航运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设备故障造成车辆、船舶损坏、物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六)人身事故:工作时间在生产岗位劳动过程中,除上述五类事故外,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或急性中毒事故。
(七)职业病危害事故:指导致职业病发生的事故。 二、事故分级
本单位事故分两级:重伤以上事故和轻伤事故。 5.3处理程序 一、事故的报告程序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部门主管、行政人事部和总经理。或由部门主管报告行政人事部和总经理。对有人身伤亡的交通、火灾、爆炸事故和中毒事故,应立即拔打110、120、119电话报警和请求救援。
(二)部门主管、行政人事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向安全第一责任人(总经理)汇报。安全第一责任人(总经理)根据事故情况及时(1小时内)向当地街道安监办等相关政府机构报告。对于重伤以上的事故,应立即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三) 事故所在部门主管参与事故调查,并填写《事故报告处理表》报行政人事部,经总经理审批后,由事故所在单位主管对事故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并对事故防范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
(四)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下列内容: a.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b.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c. 事故的简要经过;
d.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e. 已经采取的防范措施; f.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二、事故调查
(一)人身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行政人事部负责配合、协助相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二)设备事故由事故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当发生设备损坏导致停产事故,以行政人事部为主调查,相关部门配合,按设备事故处理。当发生涉及人员伤亡
的事故时,行政人事部及相关部门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调查。
(三)发生的生产事故由事故发生的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四)交通事故由地方公安交通部门调查、处理,行政人事部协助调查、处理。发生事故单位在事故处理结案后必须报行政人事部备案。
(五)委托工程外方发生的事故,由外方负责组织调查、处理,行政人事部配合调查工作。
(六)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国家、省级、市级、区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七)死亡事故,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当地街道安监办及其它相关政府部门,行政人事部协助安监等政府部门事故调查。
(八)重伤事故,报当地街道安监办,行政人事部协助街道安监办事故调查。 (九)轻伤事故,由本公司行政人事部组织事故调查。 (十)公司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 b. 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c. 具有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品德。 (十一)公司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a.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b.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c.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d.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e.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f.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三、事故处理
(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二)轻伤、重伤事故:行政人事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协助进行工伤认定、处理、结案工作。
a.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b. 工伤认定申请表(当地劳动部门领取);
c.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d. 医疗诊断证明书(包括门诊病历、急诊病历、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三)生产事故、设备损害事故:生产事故、设备损坏导致停产,行政人事部按照《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四、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原因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一)直接原因: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机构、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二)间接原因:
a. 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如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构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b. 教育培训不够或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得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c. 劳动组织不合理;
d. 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e.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f. 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五、事故责任追究
事故责任分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二)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a. 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b. 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c. 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三)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a. 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b. 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末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c. 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d. 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e.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六、整改措施的落实
根据事故分析的原因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 七、教育培训
事故责任者及相关人员由安全主任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5.4事故统计、分析
行政人事部负责收集汇总本公司发生的各类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每年对所发生的事故进行一次统计分析,并书面上报安全第一责任人(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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