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
可证延期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鄂安监管危化[2008]62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03.18 【实施日期】2008.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的通知
(鄂安监管危化[2008]6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央在鄂、省直有关企业: 为做好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令第397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条件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除应当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五条 至第十六条 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还应当满足下 1 / 2
列要求:
(一)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55号)的要求,已经完成危险化学品登记申报工作;
(二)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关部门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应当按期完成;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单位)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第8号令的要求,严格履行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 (四)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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