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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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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工商法规字[2017]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7.03 【实施日期】2017.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办

法》的通知

(鲁工商法规字〔2017〕3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办法》已经省工商局2017年第4次局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暂行办法》失效。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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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根据《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 》,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的信息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第三条 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 公示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职责。

为确保行政处罚信息及时公示,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机构应当通过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办理,法制机构应当通过网上执法办案系统进行核审。

第五条 企业信用监管机构负责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执法监督。 2 / 3

办案机构负责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录入、告知、更正以及行政处罚决定改变标注等工

作。

信息中心负责对已录入的行政处罚信息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进行公示,并做好已公示案件信息的纠错、校验工作,协助做好行政处罚信息更正和行政处罚决定改变标注等工作。负责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提供操作便捷的检索、查阅方式,方便系统内和社会公众检索、查阅行政处罚信息;负责完善网上执法办案系统,提供统一、规范的电子化管理工具;协调推进全省统一执法办案系统技术对接和服务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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