邛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邛酒地理标志产品,规范邛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保持邛酒的质量和特色,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邛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邛酒是指邛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自然微生物生态圈内按邛酒(浓香型白酒)生产技术规范生产,其质量特征符合《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邛酒(浓香型白酒)加工技术规范》及邛酒(浓香型白酒)质量技术要求的白酒。
第三条 在邛崃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邛酒生产及销售活动并自愿申请使用邛酒专用标志的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邛酒专用标志所有权属于邛崃市人民政府,由邛崃市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保护办)具体负责地理标志产品及专用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保护办设在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
第五条 邛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范围为邛崃市临邛街道、文君街道、孔明街道、固驿街道、高埂街道、桑园镇、平乐镇7个镇(街道)现辖行政区域。
第二章 专用标志的申请、受理、审核及批准
第六条 申请使用邛酒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及专用标志,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且注册地址在邛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范围内。 (二)申请企业应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年入库税金达到50万元。
(三)产品原辅料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192号公告中关于邛酒的质量技术要求。
(四)采用固态发酵酿造工艺,按照《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邛酒(浓香型白酒)加工技术规范》组织生产,产品由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并建立有完整的、可追溯的产品质量档案。
(五)技术指标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批准的邛酒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技术要求。
(六)截至企业申报时应连续两年无质量违法记录。 (七)截至企业申报时应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八)市市场监管局出具的现场核查报告。
(八)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 专用标志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和邛酒文字组成,专用标志的印制和标识方法应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实施细则(暂行)》的要求。产品名称使用统一的邛酒字样。
第八条 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
(三)由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保护区域范围内的证明;
(四)由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邛酒生产企业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3年内不得申请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条 对邛酒生产企业提出的申请,由保护办召开联席会,联合市邛酒产业发展中心、市经科局、市商务局、临邛工业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镇街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经市政府同意,报省知识产权局审核,经省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公告后,发给《邛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未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使用邛酒地理标志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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