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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廉知识考试题库--基础学习测试题(判断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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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B)

287.监察机关有权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A)

288.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可以进行调查处理。(A)

289.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暂予扣留、封存能够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A)

290.公民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A)

291.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纳。(B)

292.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视情况由有关领导决定是否回避。(B)

293.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A)

294.监察机关在履行检查职责过程中,有权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有义务如实回答,不得拒绝或者拖延。(A) 295.上级监察机关必要时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A)

296.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A) 297.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A) 298.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A)

299.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A)

300.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A)

301.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A) 302.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A) 303.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A)

304.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可以适当(不得)领取兼职报酬。(B) 305.公务员之间有直系血亲关系,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的职务。(A) 306.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A) 307.公务员只能在公务员队伍中进行内部交流。(B)

308.公务员降级、撤职处分解除后,原级别、原职务自动恢复(不视为原级别、原职务自动恢复)。(B)

309.根据《公务员法》规定,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但不可以再(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B)

310.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单位可以与其本人协商后将其辞退。(B)

311.公务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应予以辞退。(A)

312.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规定。(B)

313.公务员的录用范围是: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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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

一、判断题

1.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A)

2.《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后四条确立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要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继承和发扬了千百年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古训,具有鲜明的中国风格。(A)

3.党委会讨论重大问题,要让大家畅所欲言,各抒己见。讨论中发生了分歧,既要认真考虑少数人的意见,又不可议而不决,耽误工作。(A)

4.《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凡是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干部的重要任免、调动和处理,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上级领导机关规定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问题,应该根据情况分别提交党的委员会、常委会、书记处、党组集体讨论决定,而不得由个人专断。(A)

5.《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反对某个同志的某个意见,不等于反对这个同志,反对某个领导机关的某个同志,不等于反对这个组织,不等于反领导,更不等于反党。(A)

6.《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党的各级委员会要按期改选。党员数量少的单位,可不实行差额选举或实行预选。(A)

7.《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发扬党内民主,首先要允许党员发表不同的意见,对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真正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A)

8.《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除外事活动外,禁止在领导人外出时组织迎送,张贴标语,敲锣打鼓,举行宴会。(A)

9.《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每个共产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委的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党委的决定。除了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的非常紧急的情况之外,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原来的决定。(A)

10.《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由于上级领导人员的缺点和错误,使下级的工作出了问题,上级要主动给下级承担责任,首先作自我批评。(A)

11.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职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A) 12.领导干部不得互相宴请、赠送节礼。(B)

13.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可以不署名。(B) 14.对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的,不得提拔任用。(A)

15.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A)

16.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A)

17.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A)

18.提拔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试用期满后,经考核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A)

19.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A)

20.对考察人选有问题反映正在核查的,可以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决定。(B)

21.《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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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开展的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报上级党委、政府审批。(B)

23.《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严禁将应收缴的非税收入直接抵顶支出。(A)

24.《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A)

25.《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凡属国内培训能解决问题的,不到境外培训,省级及以下党委组织部门不得直接组织境外培训。(B)

26.《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供应商。(A)

27.《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采取臵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严禁以下属单位名义变相建设机关办公用房。(A)

28.《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并统一调剂使用。(A)

29.《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任何情况下,都只能按照标准配臵使用一处办公用房。(B) 30.《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领导干部不得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B) 31.《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下级党委和政府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地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应当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报告可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报告一并进行。(A) 32.《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各级党委办公室(厅)、政府办公室(厅)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A)

33.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A)

34.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行政班子会、述职述廉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B)

35.在县以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可以在任主要领导职务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述职述廉。(A)

36.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A)

37.《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明确,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应当依照巡视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巡视监督。(A)

38.《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明确,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但已退休的不再追究相应的责任。(B)

39.《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明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政府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下级党委(党组)、政府予以纠正。(A)

40.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A)

41.对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B)

42.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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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看处分。(A)

43.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A)

44.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A)

45.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B)

46.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A)

47.党员领导干部的子女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B)

48.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A)

49.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B)

50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

51.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造成不良影响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A)

52.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造成不良影响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

53.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

54.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A)

55.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 56.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A)

57.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B) 58.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A)

59.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党组织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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