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
的意见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同政办发[2015]103号 【发布部门】大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08 【实施日期】2015.09.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
(同政办发[2015]1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驻同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 》(国办发〔2014〕55 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15]22 号)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通知 》要求,为全面提升我市农村公路安全水平,促进全市农村公路安全形势持续良好发展,实施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完成安防工程任务目标
2015 年6 月底前,全面完成全市农村公路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规划,建立隐患路段 1 / 2
基础台账。2015 年底前,完成通行客运班线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农村公路(县乡道)
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100.5 公里的安全隐患治理;2017 年底前,全面完成县乡道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预计700 公里的安全隐患治理; 2020 年底前,基本完成县乡公路安全隐患治理。 二、加强资金筹措
2015 年农村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完善资金由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含中央财政车购税资金,15 万元/公里)和地方自筹资金组成。2016 年至2020 年农村公路安全设施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含中央财政车购税资金),将根据省级财力状况、上年度各市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逐年调整。市、县(区)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给予保障。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县级政府保障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投资的监督,确保安全设施投资足额到位。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安全设施完善资金由收费企业承担,专用公路的安全设施完善资金由所属单位承担。市、县区相关部门督促收费企业整治安全隐患,加强对治理计划和实施进度的监督检查。
三、做好现有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2015 年6 月底前,根据《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力量集中对所有农村公路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核查,建立隐患基础台账,编制治理规划,根据公路等级、交通流量、交通事故等情况开展动态排查和定期复查;2015 年7 月开始实施,2020 年12 月底完成任务。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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