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生存优势,忽视企业的远期发展潜力,尤以合资汽车企业最为典型;企业不重视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过程,重视对引进技术的资金投入,忽视对消化创新的资金投入。日韩在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上的资金比例是1︰5和1︰8,我国仅为1︰0.07,从而不能培育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企业的粗放型发展模式已经走到了尽头。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既是企业做大做强的战略抉择,也是国家兴旺发达的时代所需。但企业缺乏长远眼光,注重眼前短期利益,对具有长远利益的自主创新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中小企业不想创新也不敢创新,它们只想守住区域市场获取短期利益,且薄弱的利润使其不敢进行大规模的技术创新投入。从国有企业来看,国企在政策庇护下的垄断地位使其缺乏市场竞争的压力驱使,从而安于现状而助长了研发惰性。很多企业没有专利技术。国内拥有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约占0.3%,申请过专利技术的企业只占1%,2010年,国内国外专利申请受理总数为122.23万件,专利授权总数为814825件,其中属于发明专利授予的只有135110件(占总授权量的16.58%),国外的发明专利的授予量是55343件(占总授权量的40.96%);而外观设计授权量是335243件(占总授权量的41.14%),国外的设计授权量是16646件(占总授权量的4.97%)。在我国超过一半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大多数都靠“组装”、“仿造”、“贴牌”而生存。缺少核心技术使中国制造业长期处于国际产业价值链的低端,成为国际市场上的打工仔。
(2)薄弱的自主创新动力。自主创新的动力主要来源于利益和风险的驱使。在我国薄弱的自主创新动力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政策激励的缺失。基础研究是自主创新的基础,是技术产生与转化的原动力,是自主创新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国既缺乏重视基础研究的传统,又缺乏对基础研究的现实认识,妄想脱离基础研究的根基去构建技术创新的大厦,因而在政策取向与资源投入上片面重视应用研究与试验开发研究。目前我国的研发经费分配中,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研究三者所占比例大致保持在1︰3︰14,而美国、日本、德国等核心创新型国家的经费比例大致为1︰2︰5。基础研究的薄弱导致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缺乏理论基础,从而无法导源出前沿性的科技创新成果。目前国家正在对科技创新财政拨款制度进行改革,促进科技创新资金的来源不断趋于多元化,引导激励更多社会闲置资金积极参与自主创新。但不得不承认我国现行税收激励机制是不完善的,这种外部激励机制的缺失严重影响到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限制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第二、恶劣的自主创新环境。主要表现在:①缺乏制度保障。我国现有法规在保护知识产权、保障商业秘密、鼓励公平竞争等方面存在缺失,不能有效保护创新成果的产生和转移。②政府职能缺位。政府不能从宏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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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的自主创新进行全局部署和有机安排,对国家支柱性产业和战略性产业的科技创新不能进行战略性的统筹部署,无法构建完备的产业自主创新链条。③决策机制错位。在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决策中,各行政部门缺乏有机联动机制,不能围绕国家科技攻关项目与中长期科技规划有机组织科技决策,从而弱化了对企业重点科技攻关的政策和资源支持力度。④消费市场中的崇洋媚外心理也使企业失去了创新的动力。第三、就是企业方面,上面已经讲到我国自主创新意识不强,这也自然影响到激励机制的建立。从而使得企业即使有科研实力和条件也不能成功地进行自主创新。加上自主创新的长期持续性,科研过程和成果的不确定性,创新投资的高风险性,致使企业自主创新的每一个环节都缺少动力。
(3)错位的产学研结构。第一、产学研相互脱节问题。在自主创新发达国家,始终坚持企业自主创新的主体地位,不同于我国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分工合作,虽然它们也有高校和科研机构进行专门的基础研究,但它们更倾向于建立集产学研于一体企业发展模式。这就不会存在产学研的相互脱节问题,更重要的是使外部性问题内部化,缩小中间环节,节约自主创新成本。而我国的现状是,2010年共有工业企业452872家,具有国家认定资格的企业技术中心仅仅636家,四分之三的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没有属于自己的科研机构,更不用说中小型企业了。我国科技研发的主体是高校和科研机构,国家大部分研发任务都由它们来完成。这就造成了企业生产与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学研相脱节问题,阻碍了企业生产力的提升和核心竞争力的缺失。第二、科研人才结构的不合理,科研人员占总人口的比例偏小。近几年来,我国每百万人从事研发的研究人员的数量仅为日本和俄罗斯的1/10,韩国和美国的1/4。这些有限的科研人员的分布也不合理,有67%集中在教育和卫生系统,16%在“三资”及民企,仅有17%在国企和集体企业。再加上企业的激励机制和人才政策的不完善,使有限的科研人才不能潜心从事创新性研究。这种分布状况导致参与国际经济竞争的高新技术领域不但科技人才奇缺而且创新动力严重不足。
(4)短缺的资金投入。资金投入不足是长期制约我国创新能力的重要因素。在国家投入方面,上世纪后期我国研发经费占GDP的比例一直在0.6%~0.7%之间,2004年上升为1.23%,以后逐年上升,在2010年达到历史最高值1.76%。即使如此,也与创新型国家要求的3%~5%比例还有一段距离。在企业投入方面,企业科技经费支出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仅为1.52%,其中用于新产品开发的支出仅占0.66%,而世界500强企业一般为5%~10%以上。从经费分配比例来看,我国现有经费主要投入到应用研究中,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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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到5%的经费投入到基础研究中,而创新型国家的基础研究经费占总经费的平均水平约为20%以上。
我国R&D支出总量及其比重的数据表3.1
R&D支出(亿元) 比上年增长 占GDP比重(%) 占财政支出比重(%)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3003.1 3710.2 4616.0 5802.1 7062.6 23.55 24.42 25.70 21.72 1.39 1.40 1.47 1.70 1.76 (%) 7.75 7.45 7.37 7.60 7.86
二、国内外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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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外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及借鉴
(1)科研机构的性质偏向的优惠。针对科研机构的税收优惠。世界上把科研机构当作盈利机构的国家不是很多,美国就是其中之一,因此,美国的科研机构不用缴纳所得税,这就大大提高了科研机构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积极性。但美国有税收优惠正激励+司法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软性约束的外部治理模式。
(2)投资额直接抵免应纳所得税额的优惠。美国税法对企业研发投入有明确的标准限额,如果当年期的研发费用超过法定限额,则超过部分的20%可直接从应纳税额中抵免。如果企业某一年增加了自主创新投入,则增加的部分也可以享受减税政策。不仅如此,为了促进企业与科研机构合作,允许企业将投资于科研机构的65%经费支出用来抵免所得税。而日本,只要企业购买科研机器设备,则购价的7%可用于抵减应纳所得税。而且对中小型高科技企业采取特殊优待,即只要购买用于科技创新的机器设备就能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新加坡则规定企业从事科技创新投资出现亏损,就可以用投资额的一半来抵免企业所得税。
(3)财政补贴的优惠。法国对亏损企业也有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极大地降低了企业投资的风险。如果企业亏损,则科研经费支出无法用来抵免当年的所得税,企业就可以将抵免期前推3年或向后延迟5年,若到期仍然没有抵免完,企业就可以获得政府现金补偿。日本政府对科研机构R&D经费支出的50%进行财政补贴。加拿大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可以将发生在当年的科研投资方面的全部经常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用于抵免所得税纳税额,而且科研投入多于纳税额的部分可以享受税收返还,大企业税收返还数额为剩余部分的20%,小企业则享受高达40%的税收返还。
(4)个人所得税的优惠。韩国为了引进高科技创新型人才,给予外国科研人员的税收优惠相当诱人,只要在特定机构从事科研活动就可以减免5年个人所得税。
(5)与科研机构合作的优惠。美国税法规定:“凡资助大学等科研机构开展基础研究或向其转让科研设备的企业,可以享受较高科研费用税收抵免率优惠,如果企业委托大学等科研机构完成基础研究课题,则允许企业将科研费用的20%用于抵免应纳税款”。法国则是对于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合作的项目投资,高校和科研机构可以免交所得税,企业更是可以将项目的投资额用来加倍抵免所得税。
(6)准备金制度。日本有完善的准备金制度-《租税特别措施法》。如为了预防损失,减少行业风险,日本规定计算机企业提取销售额的10%作为准备金。韩国实行的是科研准备金制度,而且只要符合条件的企业都纳入范围,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为总收入的30-50%。新加坡也设立有科研准备金制度,为企业科研提供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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