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委托合同 编号:
委托方(甲方) 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申 请 人 联 系 人 通讯地址 受托方(乙方)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 甲方是 国家或地区的公民/法人,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委托乙方代为办理公司申请国家专利如撰写申请文件以及办理申请、审批程序中的有关事宜,双方在公平、相互信任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指派 主要负责办理甲方的专利事务。 2、乙方一般在接到甲方提交的专利撰写技术资料后,及时撰写,并取得受理通知书。 3、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4、乙方必须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指派的负责人因故中途不能执行任务时,应及时另行指派其他人员接替,不能影响甲方的工作。 5、甲方应毫无保留地向乙方提供详细的技术撰写交底书、有关资料及证明,配合乙方工作,甲方未及时答复乙方的问题而影响业务进展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6、若甲方申请的专利弄虚作假或假冒他人技术等不正当行为,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收代理费不予退回。 7、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因甲方过错导致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所交代理费不予退回;但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退还全部代理费。 8、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按以下标准执行(除代理费以外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的官费): 代理费 申请费 实审费 共 件 登记费 印花税 首年年费 合计(元) 实用新型 全部费用为 元,大写 注:乙方于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有关费用。发明专利授权时应缴的年费、登记费等发生时,由乙方通知甲方另行缴纳。以后如无书面调整,即按以上标准执行,本合同可以视为总委托合同。 9、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专利申请收到授予专利权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或驳回通知止。 10、在递交专利申请文件之前,甲方根据需要审阅递交稿。 11、在本合同生效期间,甲方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以书面的方式通知乙方,否则,因此造成的后果完全由甲方负责。 1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甲方: (盖章) 代表: (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 代表: (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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