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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101学年度学生音乐比赛实施计画docx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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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由教育局參考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大會所建立之評審人才庫中,慎重遴聘有關項

目之專家學者若干人擔任,其中得聘任三分之一以上為外縣市(含居住地及任教地)之評審,且得避免服務於同機關(構)之評審人員同時擔任同一場次比賽之評審(主辦單位有權視實際評審遴聘情況調整評審團人數)。

六、評審於接受聘書前應檢視其評審類組中之參賽者名單並簽立切結書,若有100年11月5日以後曾指導者,該評審應提出迴避,於賽場發現有100年11月5日以後曾指導者,該評審亦應立即提出迴避。違反者經查證屬實,該評審三年內不再聘任為本項比賽之評審。

拾貳、錄取名額:

一、本市101學年將推薦4個名額代表參加全國賽,以4區為單位,由團體組與個人組

各區各類組之第1名代表本市參加101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若報名全國賽前,第1名不克參加則可由第2名遞補(成績最低必須達到甲等以上),參賽各類組若參賽團體(人)未滿4隊(人),得由大會逕行報名參加全國賽,若有分區各類組從缺或成績均未達甲等以上,得由其它區未獲代表權但分數最高者遞補之。 二、各項之第1、2名不得有同名次。 拾參、獎勵標準:

一、依照評分之高低分別等第

1.特優:平均分數90分以上。

2.優等:平均分數85分以上未滿90分者。 3.甲等:平均分數在80分以上未滿85分者。 4.評分未滿80分者,概不錄取。

二、評列優等之標準依大、中、小型之類別不同而予評定。大型學校優等為85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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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學校優等為83.5分以上,小型學校優等為82分以上。中小型之優等為屬提列之性質,不得因比賽獲得優等而獲代表權,獲代表權之學校仍依第拾貳點第一款之說明辦理。

三、大、中、小型之分類情形如下:

(一)國中分大型(60班以上)、小型(59班以下)等2型。

(二)國小分大型(80班以上)、中型(25至79班)、小型(24班以下)等3型。 四、團體組獲得「甲等」以上,由本市發給獎狀及參加人員名冊,特優或優等以上第1

名另頒獎牌1面。個人組獲得「甲等」以上,由本市發給獎狀。 五、獎勵名額:

1.團體項目:決賽成績僅評定等第,依錄取等第給予獎勵。

2.個人項目:決賽成績除評定等第予以獎勵外,另視各該組參加人數之多寡及其水

準,決定評列名次之人數。報名人數在5人以下者取1名評列名次;6至8人者取2名;9至13人者取3名;14至18人者取4名;19至23人者取5名;24人以上時,均評列6名。評列名次者之成績,最低必須達到優等水準,方得錄取。錄取評列之名次各限1名,不得並列。

六、依「新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辦理教師敘獎處理原則」規定辦理敘獎。 (一)參賽學校有功人員之敘獎如下:

1.團體組獲特優者:嘉獎2次共10人。 2.團體組獲優等:嘉獎2次共5人。 3.團體組獲甲等:嘉獎1次共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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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個人組獲特優:指導教師嘉獎1次共2人。 5.個人組獲優等:指導教師嘉獎1次共1人。 6.個人組獲甲等:不予敘獎。

(二)分項各類各組比賽相同行政人員、領隊人員,最多得以擇一(優)項敘獎。 (三)同類活動指導老師最多嘉獎二次。(團體組及個人組得視為不同類活動)

(四)承辦學校工作人員績效優良者,主辦人員記功1次、2人嘉獎2次、5人嘉獎1次。

(五)全國賽獲獎者得另依「101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規定辦理敘獎。

拾肆、附則:

一、凡參加音樂比賽之評審、承辦學校工作人員及各校參賽人員(含指揮、伴奏)、指

導老師、承辦業務人員,一律給予公假排代。(惟比賽當日另有領取鐘點費或指導費者,允公假但課務須自理)

二、本市本學年度各項比賽悉以「101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規定之團體

組指定曲及個人組指定曲,作為本市之指定曲。 三、參賽者無需再提供曲譜給承辦學校。

四、參賽者於比賽當日應攜帶學生證(國小學生得以健保卡取代),以備檢驗,惟行進

管樂不進行個別資格檢錄,僅就人數進行檢點,參賽選手仍須攜帶身分證明以利備查。參賽人員未帶身分證明文件,經告知補驗時起1小時內,應備齊證件向檢驗人員補繳驗證;逾時未驗,則該團體或個人之比賽成績不予計分。(為顧及時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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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傳真代替原件)。凡冒名頂替或偽造證件者,將懲處所屬學校。另,不限身分之指揮及伴奏均無須驗證。

五、獎狀請學校指派專人於各場比賽結束後,至報到處簽收領取,101年12月8日(六)

前未領取者,恕不補發。(賽程進行中於報到處領取,若無法親自領取,請於比賽前或當日自行備妥30元A4回郵信封繳予承辦學校辦理寄發事宜)。 六、不分團體組、個人組,所有比賽項目於賽前一律不接受彩排。

七、行進管樂比賽場地平面圖(安溪國中),請上安溪國中網站查詢,並自行與安溪國中

聯絡,派員實地勘查場地。

八、承辦學校提供一般演奏椅、合唱台、鋼琴及譜架85個,其他所需之樂器,請參賽者

自行準備。

九、報到時間上午場次為8:00至8:30,下午場次為1:00至1:30(依排定之賽程為

主),未完成報到者可於唱名前補辦報到手續,但因未完成報到手續,以致喪失比賽相關權益者,由參賽者自行負責。報到後各參賽者請於會場觀摩其他比賽隊伍的表演,並應派代表於會場聆聽大會報告及注意事項。比賽時,唱名3次(每次間隔約10秒)不到者,以棄權論,但如遇不可抗力之偶發情事時(由參賽者負舉證責任),於該類組比賽結束前到達會場者,得向大會申請安排於最後順序出場,經大會同意後參與比賽。若非不可抗力情事而於該類組上午場或下午場比賽結束前到達會場者,得向大會申請安排於該場次表演演出,結束後大會將給予表演證明。

十、比賽會場內不得使用電子通訊設備進行通話,手機及電子鬧表等各式電子用品應關

閉或設定為靜音。若有違規經勸告不從者,大會得予以驅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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