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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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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财政检查是财政监督检查部门和业务部门的共同职责,财政监督检查部门组

织检查,财政相关业务部门应当配合,其检查组成员可商同业务部门共同组成。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工作,一般应提前3日向被检查单位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财政检查通知书的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的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 (五)财政部门公章及签发日期。

财政部门认为事前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成效有明显不利影响时,检查通知书可在事前适当时间送达。

财政部门认为需要被检查单位自查的,应在检查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第十四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财政检查人员到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通知书(或副本)、检查人员执法证件。

第十五条 财政检查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检查工作纪律:

(一)财政检查人员实施财政检查,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依法办事。

(二)财政检查人员在执行检查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为举报保守秘密, 5 / 6

不泄露被检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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