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范文网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7/30 17:55:20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xxxxxxx或QQ:xxxxxx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4.3.2依照《行政处罚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五倍的罚款:

(一)当事人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二)连续12个月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案由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导致食物中毒的。

4.3.3没有本条第4.3.1、4.3.2项情形的,给予三倍的罚款。 4.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4.4.1连续12个月内已受到2次以上较大数额罚款处罚的,责令停产停业; 4.4.2连续12个月内已受到一次责令停业行政处罚的,责令停业停业并暂扣许可证; 4.4.3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死亡病例等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第十六条 经营或者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案 1.违法行为

1.1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1.2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2.2《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2.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经营或者使用无标签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4.处罚适用

按照本基准第十五条“处罚适用”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经营或者使用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案

13

1.违法行为

1.1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2使用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2.2《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2.3《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2.4《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2.5《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经营或者使用无标签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14

4.处罚适用

按照本基准第十五条“处罚适用”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1.违反条款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2.处罚依据

2.1《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2.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3. 处罚适用

按照本基准第十五条“处罚适用”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未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案 1、违反条款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处罚依据

2.1《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2.2《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3.处罚适用

按照本基准第十五条“处罚适用”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在制作加工过程中未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案 1.违反条款

15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2、处罚依据

2.1《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2.2《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3.处罚适用

按照本基准第二条“处罚适用”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案 1.违反条款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2、处罚依据

2.1《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2.2《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16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本文链接:https://www.diyifanwen.net/c0pvl0556fs862m61dldj_4.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热门推荐
Copyright © 2012-2023 第一范文网 版权所有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xxxxxx 邮箱:xxxxxx@qq.com
渝ICP备2023013149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