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村民自治问题
【摘要】:离开经济发展社会主义农村的建设就成了空中楼阁;精神文明则是物质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村民参与管理,实现其民主权利的政治文明建设则是新农村建设得以实现的保证。而村民自治制度则是统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线。
【关键词】:社会主义新农村 ;村民; 村民自治
一、村民自治的缘起及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
马克思曾经说过: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这一论断至今仍然被人们所称道,但是要知道改变世界的前提必须首先要认识世界。要想对农村的基层治理问题做深刻的研究,首先必须要对农村社会作深入的了解和研究,对村民自治理论的理论朔源,否则就只是一厢情愿,甚至会产生相反的结果。
我国的村庄政治一直呈现出二元结构,过去是“官民共治”,现在则是“党政二元”,因此治理好村庄的组织既要帮国家做事,也好维护村民的合法利益。作为以农为本的政治统治来说,国家必须从乡村获得财政和人力才能正常的运转,所以,国家权力必须要下沉到乡村,以保证国家对其的统治。但是由于中国幅员辽阔,基于行政成本和地方的差异性,国家就不可能在各个村庄建立官守机器,而是要依靠村庄的内生权威,而这些权威主要来自地主和乡绅,因此国家政权与族权相互结合构成了中国农村传统的二元权利结构。
新中国成立后,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了轰轰烈烈的土地革命,而后进行的农村社会主义改造则彻底的瓦解了传统地主的权力、乡绅权威和宗法统治。[1]然而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的体制,农村的政治经济结构全是一个样,国家剥夺了农民的自主权,限制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由毛泽东的主观错误导致的人民公社运动,则是严重束缚了农民,造成了经济的长期低迷徘徊以及农民的普遍贫困[2]。但是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使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首先在农村突破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民获得了充分的经营自主权,从根本上改变了农村的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3],并且由于人民公社的解体而造成了“权力真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农村的基层管理体制迫在眉睫。1980年底,广西宜山、罗城两县的部分农村基于社会管理的实际需要,自发组建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政府维持社会治安,后来逐渐扩大社会职能,成为农民对基层政治经济文化等诸方面进行自我管理的自治性组织。 198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正式宣告人民公社体制的终结,从而在全国范围内为村民委会的建立铺平了道路。198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第二年6月,村民自治正式启动实施,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乡村选举。1990年以来,全国农村广泛开展了村民自治示范活动,基本形成了省抓村民自治示范县、地抓村民示范乡镇、县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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