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的权利,上访诉讼的权利,倾诉接触的权利,都没有积极去利用。当选举村委会成员时,部分村民不去参加投票。当召开村民大会时,部分村民不去参加。村里集体决策时,部分村民不表达任何意见。农业税费取消后,没有人向他们征收税费,似乎就是最好的局面,只要不违法,农民与国家再也没什么联系了,不需要再参与村务。部分村民对国家动员不很在乎,他们只是进行自己的生产、交换、消费。即使是村委会动员参与有利于他们的活动,也只是先观望后被动参与。
其次,对村中与己无关的事件毫不关心,只关心自己应得的国家补贴能否得到和自身的人身财产权利是否受到侵犯。部分村民认为,村中集体事务地决定与施行,与自身关系不大,因为不涉及到个人,即使有牵连,也是间接的,或是没意识到跟自己有关系,或是不愿多管“闲事”,所谓“事不关己,高高挂起”。除了涉及到自身切身利益,比如良种补贴款,社会救济保障款项能否得到,自己的人身财产是否受到侵犯之外,其他事情根本没有热情去参与,即使觉得应该参与,也觉得会有别人去参与,自己就不要“白费力气”了,就连隔壁邻居的事情都不愿插手,何况是村中的“大事”。
2、原因:部分村民消极甚至漠视参与的原因有作为理性人自身成本收益的考虑,更多的是认识不足和渠道不畅,也分为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原因。
第一、主观方面:主管方面的原因与村民自身的能力特别是相关认识有关。 首先,部分村民认为村中财政支出不是自己交纳的税收,因此怎么支出与自己没有多大关系,缺少了根本动力。取消农业税以前,村民积极参与村务,是因为村里的开支都是自己上缴的血汗钱,甚或是自己交了钱,纳了税,就十分关心这些钱被村干部怎么花掉的,特别是对村干部公款吃喝深恶痛绝。而现在,村中集体事务的开支都是上级转移支付,怎么花掉就不再关心了。再者,能够不需要向上交钱就很满足了,还没有要求去“管”上面给的钱怎么花。现在最关心的是满足自己的家庭开支需求,而不是村集体的福利事业,因为转移支付的钱怎么花又不能直接施惠于本人。在这些村民眼中,让自己拿出来现金是不愿意的,但让
给予他们集体所有的现金没有给他们带来收益,却是可以容忍的,他们最关心眼前的、个人的利益,而漠视长远的,集体的利益。因此,缺少远见和动力,部分村民对村集体事务参与的热情比以前减少了。
其次,自身认识、参与能力、文化知识、精力和经济能力有限。部分村民受传统保守思想影响很深,他们更多的是被动接受,而不是主动争取。很容易满足于“三亩地,一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由于长期的小农经济,他们善分不善合,目光狭窄,满足于自给自足的生活方式,因此,对于参与村集体事务不甚关心。另外,部分年纪较大的村民很多是文盲半文盲,文化知识不多,对新鲜事物了解不多,也防碍了对村务的参与。最为重要的是,往往不积极参与村务的大多是村里较为困难的家庭,他们会产生一种自卑感,不敢抛头露面积极参与,他们要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改善自己的经济状况方面上来。他们完全可以在村中其他人积极参与争取的情况下搭一次“便车”,“坐享其成”。
最后,部分村民碍于熟人社会面子观,不愿得罪人,担心打击报复。乡村是一个“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熟人社会,很多村民属于一个姓氏,亲戚往来也局限于本村,因此,乡情特别浓厚。参与村务意味着要积极表达自己的意见,争取自己的权利,而任何不同的要求都可能扫了乡亲的面子,得罪了亲朋。一些“过份”的要求不好意思表达出来。甚至有些村民担心批评村干部会遭到报复,不敢公开表达自己的不满意见。
第二、客观方面:客观方面的原因都是一些无奈的因素,可能愿意积极参与,但由于种种外在的原因而消极起来。
首先可能是参与后得不偿失。一些村集体事务的参与是要付出成本的,比如时间、精力、金钱、人际关系的破坏、得罪人等等。特别是争议比较大的事务,要达成一致的交易费用会上升,而付出后的收益可能会被没有付出相应成本的村民“瓜分”,让其他人搭了自己的便车,“劳在自己,利在他人”。甚或一些意见的表达和利益的争取不断没有实现,反而得罪了村干部和其他人,这样就更是
得不偿失了。特别是上访和诉讼,成本高昂,获得解决的几率并不高,还要担心报复打击,在这种高成本低收益的情况下,出于理性考量,一些原本有心积极参与村务的村民也失去了热情。
其次,缺少参与渠道。至今为止农民没有属于自己的组织,村民自治运转也不成熟,况且不得不受到政府行政力量的左右。一些地区还缺少政治参与的传统和熏陶,村务参与的渠道十分缺乏和不畅,以致于有那么多农民求助于越级上访来解决问题。很多村务并没有真正公开,也很少召开村民大会或代表会议,村民意见也无法向村委会反映,即使是接触村干部并反映意见,也有可能不被听取和采纳。除此之外就没有什么渠道去表达意见参与村务了。而上访、诉讼成本太高,因而只有消极被动参与了。
最后,可能关心并参与村务也无济于事。由于村干部选举是三年一次,时间周期较长,党委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也受到乡镇政权的干涉,因此,村民对村干部缺少“硬约束”,假如村干部有违法乱纪的行为,只要不是显性、公开、重大的,普通村民想揭发并罢免村干部也很困难,况且,村干部也是村中强势利益集团,普通村民的参与是无济于事的。
三、 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或者说可以得到检验:
1、取消农业税,精简撤镇并乡以后,农民更加原子化,难以组织动员。没有交纳税费的义务后,国家对于农民来说是抽象的,远距离的。
2、农民集体行动存在困境。由于缺少组织农民的集体行动缺少利益集团的领导,搭便车的行为容易产生,因而集体合作行动困难。
3、农民政治参与意识需要保护,政治参与能力需要提升。农民政治参与缺少引导和鼓励,由于种种原因,参与政治能力非常低下。
4、村民政治参与渠道需要扩充。当前农民政治权利不够完善,参与政治渠道有限,且多是非常规渠道,常规参与渠道不够畅通。
5、农民政治参与态度和经济状况之间的关系可分为三个阶段:经济状况极差――争取生存式被动型参与;经济状况好转――自给满足式消极型参与;经济状况较好――追求权利式主动型参与。限于篇幅,这里不再展开和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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