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范文网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教学案例50(刑法学)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6/28 22:33:47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xxxxxxx或QQ:xxxxxx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

死者周某,女,死时17岁,爱伲族。 李某,女,18岁,爱伲族。

黄某与未婚女青年周某、李某有过两性关系。1983年8月黄某因感到当地姑娘出嫁后常被丈夫打回,婚后生活不幸福,便对李某等说:“没心上的人,想找个伴一同去死。”并向人要毒药,未得到。后来周与李又约定一起去自杀。黄某对自己的婚姻也不满,得知周、李二人相约自杀后,便对二人说:“人不能活一辈子,我们寨子的姑娘出去被打跑回来的多,打伙玩玩,去自杀算了。”三人商定自杀后,某日晚,黄某拿来五氯酚钠,李拿来塑料布三人走到村外坟堆处,由黄打开药,三人各自拿药吃,周某连吃两次,黄与李各吃一次,然后并排而睡,次日早上,三人均未死,周某喝些水后三人又睡去。到十时左右,黄醒来见周某已死。黄某将剩下的药分成两份,准备再吃,李要求先死,黄某便用水拌了一份给李吃下,李当即吐出,9月1日黄、李被人找回。

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对能否以杀人罪判处黄某的问题,有责任中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对社会有一定的危害,应按刑法规定适用类推,比照刑法132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另一种意见认为黄没有杀人的故意,其行为与周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无本质的内在的因果关系,不能以故意杀人罪判处。

案例编号:41

是伤害致死还是故意杀人?

被告人于某,男,40岁,捕前系某市广告公司设计员。 被害人董某,女,35岁,某厂职工。

被告人与被害人原系夫妻关系,两人均是与他人离婚后再婚给合到一起生活的。女方领有一个男孩(与前夫所生),夫妻双方时常为孩子事发生矛盾。

49

1983年9月26日早六时许,被告人于某因故与董某争吵打架。被害人董某被于打后,怀抱孩子(即再婚后所生的第二个孩子)走出家门。被告人追出屋来,从董某怀中抢过孩子。董此时打骂了被告人,于是被告人恼羞成怒,将小孩放在地上追打董某,并从身后将董拦腰抱起,将其头朝下用力摔在柏油马路上,致被害人董某当场不省人事。当围观群众喊“打死人了”时,于非但不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反而骂了一句被害人,掉头就往家走。后业于的亲属和群众见此情况严重,拦住于回家的路,于才回家慢吞吞地穿好衣服,由别人截住一辆过路汽车,于才和其他人一起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于又把被害人丢在医院自行离去。当医生发现被害人生命垂危,需要动手术时,却找不到家属签字。后来于返回医院时说“死了我偿命”。由于被害人伤势严重加之耽误了抢救时机,医院抢救无效,于六天后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董某系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当地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在对被告人于某应定何罪的问题上有不同的意见,有些同志认为应定故意伤害致死罪,理由是: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虽然因故发生打架,但被告人不会产生杀妻的目的。被害人的死亡是因被告人伤害过重所致。当地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案例编号:42

用窃取的空白提货单冒领国家财物的行为,属于什么犯罪?

某日,某市杂品经营部会计阮××乘人不备,从本单位推销员孙××的书包里,窃取白七联提货单一份。随后阮与郑××(无业人员)商量准备提取羊毛衫。先由阮书写了一个提货单的样子,接着由郑模仿写了一份。后由许××(河北某公社社员)、孙××(北京造纸实验厂工人)持变造的提货单到市杂品

50

搜索更多关于: 教学案例50(刑法学) 的文档
教学案例50(刑法学).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本文链接:https://www.diyifanwen.net/c0sw453c1sz1ujtp7zfuh_13.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热门推荐
Copyright © 2012-2023 第一范文网 版权所有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xxxxxx 邮箱:xxxxxx@qq.com
渝ICP备2023013149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