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周某,女,死时17岁,爱伲族。 李某,女,18岁,爱伲族。
黄某与未婚女青年周某、李某有过两性关系。1983年8月黄某因感到当地姑娘出嫁后常被丈夫打回,婚后生活不幸福,便对李某等说:“没心上的人,想找个伴一同去死。”并向人要毒药,未得到。后来周与李又约定一起去自杀。黄某对自己的婚姻也不满,得知周、李二人相约自杀后,便对二人说:“人不能活一辈子,我们寨子的姑娘出去被打跑回来的多,打伙玩玩,去自杀算了。”三人商定自杀后,某日晚,黄某拿来五氯酚钠,李拿来塑料布三人走到村外坟堆处,由黄打开药,三人各自拿药吃,周某连吃两次,黄与李各吃一次,然后并排而睡,次日早上,三人均未死,周某喝些水后三人又睡去。到十时左右,黄醒来见周某已死。黄某将剩下的药分成两份,准备再吃,李要求先死,黄某便用水拌了一份给李吃下,李当即吐出,9月1日黄、李被人找回。
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对能否以杀人罪判处黄某的问题,有责任中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对社会有一定的危害,应按刑法规定适用类推,比照刑法132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另一种意见认为黄没有杀人的故意,其行为与周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无本质的内在的因果关系,不能以故意杀人罪判处。
案例编号:41
是伤害致死还是故意杀人?
被告人于某,男,40岁,捕前系某市广告公司设计员。 被害人董某,女,35岁,某厂职工。
被告人与被害人原系夫妻关系,两人均是与他人离婚后再婚给合到一起生活的。女方领有一个男孩(与前夫所生),夫妻双方时常为孩子事发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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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9月26日早六时许,被告人于某因故与董某争吵打架。被害人董某被于打后,怀抱孩子(即再婚后所生的第二个孩子)走出家门。被告人追出屋来,从董某怀中抢过孩子。董此时打骂了被告人,于是被告人恼羞成怒,将小孩放在地上追打董某,并从身后将董拦腰抱起,将其头朝下用力摔在柏油马路上,致被害人董某当场不省人事。当围观群众喊“打死人了”时,于非但不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反而骂了一句被害人,掉头就往家走。后业于的亲属和群众见此情况严重,拦住于回家的路,于才回家慢吞吞地穿好衣服,由别人截住一辆过路汽车,于才和其他人一起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于又把被害人丢在医院自行离去。当医生发现被害人生命垂危,需要动手术时,却找不到家属签字。后来于返回医院时说“死了我偿命”。由于被害人伤势严重加之耽误了抢救时机,医院抢救无效,于六天后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董某系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当地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在对被告人于某应定何罪的问题上有不同的意见,有些同志认为应定故意伤害致死罪,理由是: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虽然因故发生打架,但被告人不会产生杀妻的目的。被害人的死亡是因被告人伤害过重所致。当地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案例编号:42
用窃取的空白提货单冒领国家财物的行为,属于什么犯罪?
某日,某市杂品经营部会计阮××乘人不备,从本单位推销员孙××的书包里,窃取白七联提货单一份。随后阮与郑××(无业人员)商量准备提取羊毛衫。先由阮书写了一个提货单的样子,接着由郑模仿写了一份。后由许××(河北某公社社员)、孙××(北京造纸实验厂工人)持变造的提货单到市杂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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