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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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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处罚警告,责成其进行不超过一年的限期整改。对累计二次受到警示、警告或整改再次评估仍不合格者,撤销其市级工程中心的资格并摘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视为考核评估不合格: 1.年均总收入少于500万元且非政府收入不足50%的; 2.年均承担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少于2项的;

3.年均培训少于100人次的;

4.年均专利申请少于2项(其中发明专利少于1项)的或授权专利少于1项的;

5.没有举办行业以上学术会议的; 6.无开放共享具体计划或行动的; 7.违反有关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8.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的。

第二十三条 对撤销市级工程中心资格并摘牌的工程中心,由市科委下发撤销通知并收回牌匾;依托单位应当对已做工作进行总结,对经费、设备仪器等处置情况进行说明,并向市科委提交书面报告;市科委视情况成立清算小组,负责对财政拨款购置的设备仪器进行处理或追回下拨的财政专项建设经费。

摘牌的工程中心,其依托单位3年不得申报工程中心建设项目,工程中心主任3年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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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管理事项,参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市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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