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引擎创编 202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历次版本、修订演变历史
欧阳引擎(2021.01.01)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110主席令第60号)颁布
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112主席令第52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07主席令第48号)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711主席令第81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10年国家主席令第60号)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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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2001年10月27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12主席令第52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201112主席令第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12月3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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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款修改为:“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三、在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五、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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