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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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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制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吉林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8.03.07 【实施日期】2008.03.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局:

为贯彻国家、省关于污染减排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前置审批条件”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强化污染减排工作,实现全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现就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管理

(一)凡是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前,必须取得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否则,一律不予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二)建设项目的总量指标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总量控制指标的管理,建设项目新增排放总量原则上不得突破“十一五”期间企业或区域主 1 / 2

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需突破的或区域内确需建设而又无总量指标来源的,由上一

级环保部门负责调剂。

(三)跨地区或流域间的总量指标交易须征得所在区域环保局总量办及省环保局总量办同意。燃煤电厂(含自备电站)二氧化硫总量指标由省环保局具体管理。 二、实行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确认制度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核定的方法和要求,对环评报告核算的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进行核定、确认。

(二)国家、省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和市(州)、县(市)审批的年排放COD100吨以上、新建锅炉总吨位大于50蒸吨/小时的建设项目,须由建设单位填写《吉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一式四份),经市(州)环保局总量办初审后报省局总量办确认。县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总量指标须报市级环保局总量办备案。电力、钢铁、建材等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应出据详细的总量核算报告。

(三)建设项目必须明确总量指标的来源。建设项目的总量指标若占用当地总量分配后的剩余指标,则要按照工业、生活及电力和非电分开的原则,核准已分配的总量和剩余总量,明确总量来源,并附本辖区“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清单;若总量指标来自其他污染减排项目,则要明确减排项目的减排方法、减排量、完成时限等,并提供证明材料,减排项目原则上必须是已完成的且已形成减排能力的项目。

(四)燃煤电厂(含自备电站)二氧化硫总量指标,属国家六大集团的,由集团内部调剂解决;属地方的,在确保落实“以新带老”的污染减排措施情况下由省局协调解决。所有电厂(含自备电站)的总量确认文件必须由省环保局总量办出据。 三、强化建设项目污染减排工作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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