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依据国家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指根据沈阳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市级科技经费为引导和支持,由市科技局制订并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等相关科技进步活动。
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计划,由法人或自然人承担,并规定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计划是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涉及的重大科技问题,实现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调控手段。计划和项目的实施要紧密结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其最终目标是通过政府资金的有效配置,推进科技优势向产业优势转移,以增强我市经济的总体实力。
第四条 项目的申报实行公开征集、招标投标和定向采购的方式。招标投标项目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立项项目要签订计划项目合
同,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按合同组织实施、管理经费、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
第六条 项目的实施实行监理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每季度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进展、经费使用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市科技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督促解决。
第七条 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年度中期验收、绩效考评制度。每年年底前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科技局提交项目实施年度报告,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和中介机构对重大、重点项目进行年度中期验收,考评结果作为是否继续支持的重要依据;对一般项目以委托验收和抽查的方式进行年度中期验收。
第八条 项目结题实行验收制度。已完成合同任务的项目由市科技局按合同条款组织验收。
第九条 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公开行政制度。在严格执行有关科技保密法规的基础上,公开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公开发布计划指南,公开征集项目,向社会公示评定的项目。
第十条 计划经费实行零基预算制度。在编制年度计划经费预算时,根据计划指南确定的重点工作和项目专题,提出计划经费的安排预算。
第十一条 对计划项目总数和专题项目数量实行总量控制。每年发布的计划指南要明确拟立项项目总数和专题项目数量及各类计划的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拟立项数量。
第十二条 根据计划管理工作的需要,市科技局可委托符合
条件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相关的事务性工作。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必须签订合同、协议,明确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计划与项目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在计划指南、立项、招标投标、项目验收等过程中的咨询作用。
第十四条 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在计划管理全过程中,相关管理人员、咨询专家、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与项目或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或机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实行追踪问效、建立信誉档案制度。对项目负责人、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咨询专家和中介机构、市科技局项目责任处室及相关人员在项目管理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实行数据库管理,建立信誉档案。
第十六条 计划与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实行数据库管理。建立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除合同书等要求存档的材料之外不再受理纸质文件。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 科技计划由五年科技计划、年度科技计划组成。 第十八条 五年科技计划主要根据全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计划期内科技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并将其目标、任务逐步分解落实到年度科技计划实施。
第十九条 年度科技计划由技术创新开发研究计划(基金)、科技攻关计划、科技产业化计划和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计划组成(详见附件1)。
(一)技术创新开发研究计划(基金)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
新为导向,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能够转化为产业优势的科研成果和共用技术为目标。要结合我市高新技术优势领域和农业及社会发展的共性技术,以创新性研究为重点,进行技术储备和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开发研究计划(基金)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优秀科技人才培养项目三个层次;
(二)科技攻关计划以解决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先进装备制造和农业及社会发展中的共性和关键技术问题为目标,项目实施形式以企业、科研单位联合为主。科技攻关计划包括: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三个层次;
(三)科技产业化计划以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培育增量,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为目标。重点支持市场潜力大、处于快速成长期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以产学研为纽带建立多种形式的科研开发机构,以推进企业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科技产业化计划包括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三个层次;
(四)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计划主要解决保障科技创新和构建科技支撑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的良好环境。主要包括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体系建设和地方经济发展决策辅助支撑体系建设等公共科技体系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 各类计划应当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计划的增加、撤销、更名或其宗旨、目标任务的重大调整由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二十一条 发布指南。公开发布年度计划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项目申报的具体方式和有关要求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申报。项目的申报采取公开征集、招标投标和定向采购的方式。
项目的公开征集主要是对技术创新开发研究计划(基金)项目、科技攻关计划中的部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科技产业化计划项目及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计划中的科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项目和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等,通过发布年度计划指南,公开征集项目。
项目的招标投标主要是对科技攻关计划中的重大项目和部分重点项目及其它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根据年度计划指南,由市科技局或市科技局与有关单位联合提出招标项目,撰写招标项目任务书,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招标项目的研究内容、目标和经费预算等内容进行论证,报局长办公会审定后,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的定向采购主要是对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计划中的地方经济发展决策辅助支撑体系建设项目即软科学项目,由市科技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需要,以促进经济科技社会协调发展为目标,以辅助各级领导决策为根本目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确定软科学项目定向采购任务书,并向全社会发布,以政府采购的方式完成软科学项目。
第二十三条 项目申请者(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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