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就较重。此时,缩小税基和适用低税率的策略就成了筹划的重要手段之一,纳税人可考虑将各期工资薪金所得进行均匀合理 “拆分”,将较高月份与较低月份的工资进行平均,从而达到税负最小化。
案例分析:假设某企业职工王某 2012 年 1-12 月工资、薪金收入分别为:2 400 元、5 500 元、1 800 元、4 000 元、3 000元、4 500 元、6 000 元、7 600 元、9 000 元、7 200 元、3 600元、3 000 元,个税合计 1 403 元。由于王某各月工薪收入水平参差不齐,加重了其税收负担。 因此,可以考虑在保持王某总收入不变的情况下, 合理均匀分摊各期工薪收入,即每月 4 800 元, 这样王某全年工薪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468 元,与筹划前相比节约了 935 元。
(二) 利用工资、薪金福利化筹划
筹划思路:一般可行的做法是和企业领导进行商议,改变自己的工资支付办法, 即由企业提供一些必要福利,相应地减少自己的工资,并使改变后的工资实际水平和以前保持一致,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案例分析:某公司部门经理王某 2011年12月从公司获取工资薪金收入7 800 元,由于租住房屋,每月向外支付房费1500 元,上下班交通费约为 300 元,每月可实际支配收入为 6000 元,则王某应纳个人所得税为(7800-3500)×10%-105=325元。若该公司为王某免费提供住房,上下班有班车免费接送,将每月工资下调为6000 元,则王某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000-3500)×10%-105=145元。筹划后,王某每月可少纳个人所得税 180 元。
(三) 利用转化所得项目筹划
筹划思路:分项所得税制及收入形式的多样化为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提供了可能,其筹划的关键在于合理转化所得项目。例如,在应税项目中,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所得均属于劳动所得,但二者在纳税上存在着较大差异,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 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相比,其应税所得额的确定不完全相同,适用的税率也不一样,纳税项目的选择为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提供了空间。在现实中,区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主要标准是个人所取得的收入是从与其有固定雇佣关系的单位获得,还是从临时性的、没有雇佣关系的单位获得。这一点在税收筹划时较容易操作。若个人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税负较轻,则个人应与取得收入的单位签订雇佣劳动合同;若个人按劳务报酬所得纳税税负较轻,则个人无须与取得收入的单位签订劳动雇佣合同。
案例分析:李先生每月从单位获得工薪收入1200元。由于工资低,李先生同时在A公司兼职提供技术服务,每月报酬3000 元。
方案一:李先生与A公司无雇佣关系,分项计税(暂不考虑营业税),则劳务报酬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000-800)×20%=440元。
方案二:如果李先生与 A 公司有雇佣关系,则工薪合并计税,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000+1200-3 500)×3%=21元。
可见,李先生兼职收入按工薪计税可以节税。
(四) 利用年终一次性奖金筹划
筹划思路:发放年终奖应该充分考虑税收收益。虽然年终奖先除以12再确定适用税率,但是只扣除了1个月的速算扣除数,实际上只有1个月适用了超额累进税率,另外11个月适用的是全额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的最大不足是各级距临界点附近税率和税负跳跃式上升,从而造成税负增长速度大于收入增长速度。因此,如果全年奖金除以12个月的商数接近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的临界点,就会出现奖金多反而税后收益少的情况,企业发放年终奖时,应回避纳税“临界点”,即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的商数应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七级税率表中的含税级距之内,如果超过纳税临界点,可将超过的部分下次发放或者暂且不发放。
案例分析:2011 年某公司人力资源主管肖先生月工资在 5 000元以上。 年底,根据工作业绩,公司给予肖先生全年一次性年终奖 18 100 元,该公司应该如何进行纳税筹划才能使肖先生的个人所得税较低?
方案一:根据年终奖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肖先生的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8100×10%-105=1705元,税后净额为18100-1705=16395元。
方案二:由于肖先生的年终奖18100元除以12的商数为1 508.33元,超过了工薪项目税率表中的第一档和第二档的临界点1500元,使得税率从3%上升到10%。为了降低税负,公司可以给肖先生发年终奖18000元,剩下的100元以后月份发放或者不发。这样肖先生的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8000×3%=540元, 税后净额为18000-540=17460元,明显比筹划前减轻了税负。
(五) 利用稿酬所得筹划
筹划思路:如果一项稿酬所得预计数额较大,可以使用集体创作筹划法,即改成一本书由一个人写为多个人合作创作。此筹划方法利用的是低于4000元稿酬的800元费用抵扣,该项抵扣的效果是大于20%抵扣标准。
案例分析:某会计师准备写一本会计学教材,出版社同意该书出版之后支付20000元稿费。
方案一:如果会计师一人著作,则应纳税额为20000×(1-20%)×20%×(1-30%)=2240元。
方案二:会计师采用10人的集体著作筹划方法,则应纳税额为(20000-800
×10)×20%×(1-30%)=1680元。
因此,采用集体创作筹划法使得本来只能享受一次扣除800元费用的优惠,变成享受数次扣除800元费用的优惠,从而节省了税款560元。
五、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案
(一) 利用销售收入确认时间筹划
筹划思路:企业的产品销售方式大体上有以下三种类型:现销方式,代销方式,预收货款方式。代销方式又分为视同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在视同买断方式中,委托方按协议价格收取委托代销商品的货款,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无论卖出与否、获利与否均与委托方无关。这种销售方式与现销方式没有区别,委托方应在当期确认有关销售收入。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中,委托方发出商品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预收货款方式是指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交付货物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只有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转移给购货方。因此,企业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每种销售方式都有其收入确认的条件,企业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在进行所得税筹划时,企业应特别关注临近年终发生的销售业务,因为这类业务最容易对收入确认时点进行筹划。
(二) 利用投资环节筹划
筹划思路:公司在设立时,公司组织形式的不同是投资决策中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其税收政策不同,所得税的筹划方案也不同。
案例分析:如果准备成立一家公司,预计其在未来一年内可获利20万元,我们从不同组织形式分析其投资方案选择不同,所得税筹划方案的不同。
方案一: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免收企业所得税,按个体工商户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其企业所得税为0,个人所得税应缴纳额为200000×35%-6750=63250元,企业净利润为200000-63250=136750元。
方案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税法规定:有限责任大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且要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按规定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则企业所得税额为200000×25%=50000元,个人所得税额为(200000-50000)×20%=30000元,企业净利润为200000-50000-30000=120000元。
对比可以看出方案二比方案一的税后收益多出56750元。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不同的组织形势下所得税政策不同,筹划方案不同直接影响企业的税后收益。
(三) 利用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筹划
筹划思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分析:某有限责任公司预计2010年全年营业收入20万元,各项成本费用支出总计15.5万元。
方案一:分析该公司2010年税金及附加合计为20×5%+(20×5%)×(7%+3%)=1.1万元,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20-15.5-1.1=3.4万元,应纳所得税额为3.4×25%=0.85万元,税后净利润为20-15.5-1.1-0.85=2.55万元。
方案二:考虑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3.4万元接近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我们可以进行如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向希望工程捐款0.4万元,则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20-15.5-1.1-0.4=3(万元),应纳所得税额为3×50%×20%=0.3万元,税后净利润为3-0.3=2.7(万元)。
由此公司通过所得税筹划节约了税金0.55万元,增加税后净利润2.7-2.55=0.15万元,同时还因为公益捐赠提高企业知名度提升了企业形象,可谓一举多得。
(四) 利用清算日筹划
筹划思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清算当年,应该划分为两个纳税年度,从当年1月1日到清算开始日为一个生产经营纳税年度,从清算开始日到清算结束日的清算期间为一个清算纳税年度。清算日期的选择,往往会影响到两个纳税年度的应税所得,从而影响企业的所得税负。
案例分析:某公司某年1月1日至8月末,一直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取得应纳税所得额为18万元,该公司适用税率为25%,股东会于8月20日通过解散清算会议,并将9月1日作为清算日,开始进行清算。自9月1日起至10月15日共发生清算费用40万元,清算所得为10万元。请提出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案。
方案一:如果按该公司将清算日定为9月1日,则该公司当年,即前8个月应纳所得税为18×25%=4.5万元,清算期间清算净所得为10-40=-30万元,不纳税,当年合计应纳所得税4.5万元。
方案二:如果该公司将清算日定为11月1日,公司在尚未公告解散时,把有关的清算准备活动及费用18万元提前转移到生产经营期间,并把生产经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吃掉,则该公司当年的应纳所得税,即前8个月应纳税所得额为18-18=0,不纳税。清算期间清算所得为10-22=-12万元,不纳税。当年合计应纳税所得额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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