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考核内容
1、 各级各部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 职工因工伤亡控制指标(按公司年度管理目标要
求)。
3、 现场安全达标率目标(合格率 100%;优良率按公
司要求)。
第二条 管理目标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专兼职安
全管理人员。
2、公司要制定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并制定具体措施,
确保目标实现。
3、将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各项目标有
人抓,有人管,实现目标管理。
4、在职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5、 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第三条 考核办法
1、实行逐级考核的办法,生产部、后勤部接受公司考
核;生产部要对所属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2、考核结果做为年终经济兑现和评定先进,实行奖罚
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 凡在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表彰,记功,发放一次性奖金,
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
法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有较大发明、技术改
进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三)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
有功的。
第五条 创优争先,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获得
省级安全生产称号的,公司予以成本补贴奖励,实际补贴
标准,在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中订立。
第六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给予处分。
(一) 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二) 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
的;
(三) 发现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
而发生事故的;
(四)存在事故隐患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整改
的要求,造成事故的。
(五)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吸取教训采
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第七条 经济处罚的规定
(一)生产操作岗位缺少防护设施及存在事故隐患。
1、生产、施工设备、设施,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
有严重缺陷者,不得安装或运行,对于确定安装使用防护
有严重缺陷的设备、设施的责任者和随意确定拆毁安全防
护设施的责任者,罚款 100—200 元。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解决的,对部门负责人
罚款 300—500 元。
3、存有事故隐患,虽然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书》后
对事故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事故隐患回执》逾
期不反馈消项的,对部门负责人罚款 100—200 元。
4、 被 罚 者 违 反 以 上 多 项 规 定 的 , 按 各 项 规 定 合 并 处
罚,由个人承担。
(二)现场管理及检查
1、职工进入生产车间穿拖鞋,不戴安全防护用品,电
气人员不穿绝缘鞋,女工不戴工作帽,高处作业不挂安全
带等违纪者,每人罚款 10 元;部门经理及管理人员罚款 20
元;一次发现部门有 10 个违纪人员,处罚生产部主要负责
人 100 元,并停产整顿一次;
2、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者罚款 20 元,不持证上岗
者罚款 10 元。
3、对于违章指挥者,视情节轻重罚款 20—200 元,对
于违章操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 10—50 元。
4、对于无视安全检查,妨碍安全人员工作者视情节轻
重罚款 20—200 元。
5、 对 于 生 产 车 间 混 乱 , 浪 费 严 重 , 影 响 安 全 生 产 部
门,罚负责人 50—200 元罚款。
6、公司内部检查中对存在安全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整
改的,处以部门负责人 50—200 元罚款。
7、在检查或平时抽查中,对必备的安全管理资料管理
混乱或严重缺项的部门负责人,罚款 20—200 元。
8、违反以上多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各项规定合并处
罚。
(三) 工伤事故
1、单位发生轻伤事故,每轻伤一人次罚事故班组 50—
500 元,事故责任者罚当月工资 10—30%。
2、 单 位 发 生 重 伤 事 故 , 每 重 伤 一 人 次 罚 事 故 班 组
3000—5000 元,事故责任者不论是伤者本人或他人,一律
扣罚月工资的 10—30%。
3、单位发生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罚事故班组 5000—
10000 元,扣罚事故责任者本人月工资 10—30%。
4、 单位发生多人事故,按规定标准分别计算合并罚
款。
5、 发生事故拖延报告,隐瞒不报,谎报以及故意破
坏事故现场的责任者,罚款 50—500 元,情节严重的移交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设备事故和隐患
1、对私自拆毁安全设施造成事故隐患者,根据情节轻
重处以 50—500 元罚款。
2、对于发生机械设备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
1—10%罚款(不少于 100 元)。
3、发生与外单位无关的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者处以
直接经济损失 5—10%的罚款。
(五)火灾事故及隐患
1、 火灾隐患
(1)火灾隐患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每项按 10
元处罚责任人员。
(2)重大隐患要求限期消除,逾期不改者,对责任人
员处以 100—500 元罚款。
(3)违反消防规定不听劝阻者,给予适当罚款。
2、火警
对于火警损失折款不足百元责任者,处以 10 元罚款,
并给予批评教育。
(1)对火灾损失折款 100—5000 元的责任者处以直接
经济损失费 10%的罚款。
(2)对于经济损失 5000 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火灾事故
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 20%的罚款。
(3)对于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及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
的责任者,报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4)对因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一年内连续发
生以上火灾的责任者,要加倍处罚。
( 5) 消 防 器 材 、 设 备 因 管 理 不 善 和 挪 做 他 用 的 责 任
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罚款,影响灭火行动造成严重
后果的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6)对造成既有人身伤亡又有经济损失的事故责任者
按本条有关规定合并处罚。
第八条 对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单位,单位负责人及有关
责任者加倍罚款。
1、对于违章操作,经检查人提出后,仍坚持不改造成
事故者。
2、 对于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
3、 发生事故后,隐瞒或谎报事故情况,破坏现场,
妨碍事故调查者。
4、单位发生伤亡事故,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
在一年内又重复发生类似事故。
第九条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的事故,单位和
个人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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