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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5280《婚姻与家庭法》串讲笔记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8/3 15:26:32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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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另一方生父或生母生活)而解除。

(2)在再婚关系终止时,无论是因离婚而终止或因生父(或生母)死亡而终止,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均不当然解除。 三、父母与人工生育的子女 (一)概念和种类 1.概念

人工生育子女是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所生育的子女。 2.种类

(1)同质人工授精 (2)异质人工授精 (3)代孕母亲

(二)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

第七章 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 一、祖孙间的抚养、赡养和遗产继承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 (二)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 二、兄弟姐妹间的扶养和遗产继承 (一)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 (二)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

(三)兄弟姐妹间的遗产继承权 第八章 收养 第一节 概说 一、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概念

收养,是公民(自然人)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己之子女,使本无亲子关系的当事人间发生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法律特征 1.收养行为的身份性 2.收养关系主体的限定性 3.收养关系的可变性 二、收养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古代法中的收养制度 (二)近、现代的收养制度 (三)新中国的收养法制建设 三、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 (二)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平等自愿的原则 (四)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五)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 第二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一、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一)被收养人的条件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送养人的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四)当事人的收养合意

1.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

2.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应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五)在法定情形下放宽收养条件的特别规定 二、收养关系成立的程序 (一)收养登记 1.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 2.收养登记的具体程序

(二)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

收养协议,是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订立的,关于同意成立收养关系的协议。

收养公证,是根据收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的要求由公证机关对其订立的收养协议依法作出的公证证明。 三、与收养关系成立相关的其他规定 (一)子女由亲朋代为抚养不适用收养关系 (二)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由超计划生育 (三)严禁买卖儿童或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四)收养秘密知情人的保密义务 第三节 收养的效力 一、收养的似制效力

(一)对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拟制能力 (二)对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的拟制效力 二、收养的解销效力

(一)对养子女与生父母的解销效力

(二)对养子女与生父母方其他近亲属的解销效力 三、无效收养行为 (一)概念和原因

无效收养行为是欠缺收养成立的法定要件的收养行为,这里所说的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这种行为不具有收养的法律效力,是一种无效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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